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有房屋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公有房屋是指在学校土地上,经学校同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家投资、学校筹资或单位(个人)筹资(不含房改房)、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等建造的以及由学校在校外购置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的。
第三条 学校公有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
设备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产权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公有房屋的产权登记、产权监督、产权纠纷的调处等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固定资产登记、房屋资产统计等资产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使用权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拟定学校公有房屋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学校公有房屋(教学科研基地除外)使用、调配、维护和统计等管理工作;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与各使用单位签订协议,并行使管理权。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管理学校基地范围内的公有房屋 。其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房屋使用、调配、维护的管理,并定期将房屋基本状况和变动情况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
学校各单位受后勤管理处委托,负责对所使用公有房屋行使使用权。其职责是:执行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 ; 负责本单位管辖房屋的日常管理,房屋养护与维修的申报, 定期将房屋基本状况和变动情况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公有房屋建设的审批、招投标、竣工验收。
1 、公有房屋(含单位自筹经费建房和临建房)的建设必须服从学校总体规划。凡需兴建、扩建或改建房屋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基建处审查和学校批准,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 、房屋主体及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房屋建设的重要材料、配套设备的采购等,都必须按《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实施办法》进行招投标。
3 、公有房屋建设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五条 公有房屋使用移交和资料归档。
1 、基建处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公有房屋使用移交登记表》,办理房屋使用移交手续后,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有关房屋分配方案向房屋使用单位移交。
2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在房屋建设、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将房屋报建、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等资料按有关规定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六条 公有房屋保修和维修(含装修)管理。
1 、新建房屋的保修按照国家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保修条例以及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的保修约定,由基建处负责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管理工作,并在保修期满前及时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公有房屋保修移交登记表》,确保期满时办理好保修移交手续。
2 、保修期满后的公有房屋维修,属后勤管理处直接管辖的,其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其他的由使用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经后勤管理处鉴定、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七条 公有房屋拆除的审批程序及补偿。
1 、学校因发展和规划需要或房屋毁坏无法继续使用等原因必须拆除的,主办单位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有房屋拆除登记表》,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拆迁办公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拆除学校公有房屋(含临建房)。
2 、拆迁房屋的补偿及补偿标准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置公有房屋审批程序及资料管理。校内各单位因教学、科研、经营、生活等所需,要购置房产的,购房单位须向学校提交购房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和设备资产管理处对所购房屋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购房单位在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个月内,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房屋使用移交手续,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九条 公有房屋固定资产变动登记和产权登记。
1 、新建、改建、扩建、购置房屋的主办单位,在办理了房屋使用移交手续后一个月内,凭《公有房屋使用移交登记表》、《档案移交清单》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报增登记;拆除主办单位在房屋拆除后一个月内,凭《公有房屋拆除登记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拆除批文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报减登记。财务处凭设备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公有房屋固定资产报增(报减)单》方可办理基建或拆迁费用决算。
2 、设备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新建房屋的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和申办拆除房屋的房地产灭失登记。
第十条 公有房屋调配的审批程序。要求调整、配置房屋或增加使用房屋面积的单位按下列手续办理:
1 、属主校区范围内的房屋,申请用房单位需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公有房屋使用申请表》,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进行调配。
2 、属学校教学科研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申请用房单位需向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公有房屋使用申请表》,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提出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让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向校外转让学校房屋产权。学校需要向校外转让房屋产权的,应首先进行资产评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设备资产管理处拟定转让协议书报学校审批,并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借用审批程序。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借)学校公有房屋。凡需要出租(借)或合作使用学校公有房屋的,按以下手续办理:
1 、属学校主校区范围内的房屋,房屋使用单位(个人)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使用单位(个人)签订有关租赁(借)或合作使用房屋协议书;属后勤服务集团服务、经营用的房屋,后勤管理处按房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与后勤服务集团签订协议书,与租(用)户签订协议的具体事务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所签各类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须注明“遇学校征用、调配该房屋时,不作任何补偿”。租(用)户须按《华南农业大学房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2 、属教学科研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房屋使用单位(个人)向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申请,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参照上述主校区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资料统计、上报工作。为动态地对公有房屋进行管理,保持房屋资料的完整、准确和连贯性,各房屋使用单位应配合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各类房屋基本状况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年报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公有住房的租住和管理,具体按《华南农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华南农业大学公有住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利用公有房屋进行培训办班、生产、经营、有偿服务等实行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具体按《华南农业大学房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公有房屋作为初始投资或注册资金与校外企业合作,须在对房屋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双方责、权、利关系,以达到房屋保值增值、投资回报的目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对公有房屋管理工作将按年度进行总结,对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并造成学校房屋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公有房屋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没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所得;属自筹资金擅自建设的房屋,除前两项惩处外,学校有权收回其房屋使用权,并在征用、拆迁房屋时不做任何补偿;触犯国家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购置、兴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房屋的;
2 、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和签订有关协议,租(借)或合作使用公有房屋的;或无故不执行协议有关约定的;
3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有房屋移交、资料归档、固定资产变动登记以及产权登记手续的;
4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转让公有房屋产权的;
5 、学校征用、调配公有房屋时,不服从安排,故意阻挠、拖延搬迁的;
6 、房屋的管理者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的、影响学校声誉的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 2007 〕 2 号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暂行)》已经 2006 年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七 年一月四日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土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 国家 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以 及《华南 农业大学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是指经政府核准确认、依法取得的土地。包括校本部和增城教学科研基地的土地。
第三条 学校土地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 学校土地是办学的重要基础条件,其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长远考虑、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生产经营等用地进行配置和调整。
第二章 校园土地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备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土地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土地权属、土地有偿使用 的 管理。
第六条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负责学校 教学科研基地土地的调配、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以及 增城教学科研基地的建设 规划的草拟工作; 基建处负责拟定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安排和使用建设用地。
第三章 校园土地权属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因购置、转让、交换土地 使土地权属发生改变,或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而使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时, 须 由设备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批准, 再 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办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或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过户登记。购置、转让、交换以及租借 学校土地 ,须由学校法人或经学校法人授权委托的签约代表签订有关土地权属方面的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无权签订与学校土地权属有关的任何协议 。
第八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征用学校土地,使学校土地权属发生变化时,基建处和设备资产管理处应从学校总体规划出发,在支持市政建设的同时,积极与市政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协调,核定建设方案和征地红线,做好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力争减少工程建设给我校带来的损失。
第四章 校园土地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 用地 申请、审批制度。
1 、 建设用地。 凡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以及开辟绿化用地等应纳入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时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提出立项报告,报经学校批准。 需要 到国家主管部门 办理立项、报建等手续的,由基建处等职能部门负责。项目施工中要注意保护环境, 防止对其他建(构)筑物及绿化带 等造成破坏。人防工程建设(除已形成的人防坑道及工事外)应结合工程建设同时规划和建设,原则上不再占用土地。
2 、 教学、科研、生产用地。凡 安排和使用教学、科研和生产用地,应根据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增城教学科研基地建设规划进行。 校内单位需要使用基地土地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的, 用地者需向学校提出申请, 属教学、科研用途的还需送教务处或科技处审查,然后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在签订有关用地协议后方可使用 。
3 、 其他用地 。凡 使用 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暂未使用或预留的用地作为 临时性用地(含市政工程临时用地)的, 用地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设备资产管理处会基建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签订有关用地协议。 用地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使用土地,不得扩大用地范围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用地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续约手续。在使用期限内,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市政建设需要收回用地时,用地者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学校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条 学校土地实行 有偿使用管理。凡使用学校土地作为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有偿服务和临时性用地的,须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地保证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地保证金由代表学校签约的设备资产管理处或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监督用地者上缴财务处。具体按《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地籍档案的建立和土地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地籍是指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 学校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应通过进行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统计,建立地籍档案,并及时收集、记载、保管和更新学校土地信息, 保证地籍档案的规范、连续、系统、可靠和完整。地籍档案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归为己有,更不能用来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土地档案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土地文件材料,包括:地籍档案、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建设用地档案等。它是土地管理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具有法津效用。 建立和完善土地档案,是学校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 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对土地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由档案馆立卷和保存。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三条 为确保学校土地权属完整和土地的合理有序使用,应 做好校园土地监督检查工作。设备资产管理处与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土地荒芜、被侵占以及被倾倒垃圾、淤泥等事件,及时制止、纠正用地者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转租土地等现象。土地使用单位和保卫部门要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土地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学校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土地,终止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与经济处罚:
1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开挖土地、堆放杂物、毁坏环境或在土地上搭建建筑物的;
2 、擅自将批准作为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非经营性用地改作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偿服务等经营性用地的;
3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地保证金的;
4 、未经学校授权,擅自签订有关学校土地权属方面的协议的;
5 、租借我校土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人,未经我校同意,擅自改变租借土地用途或转租土地的;
6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交换土地,或使学校土地使用权发生改变的;
7 、随意丢荒土地超过三个月或以上的;
8 、未按照土地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和归档有关资料或使之丢失、损毁的,滥用土地档案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华南农办〔 2001 〕 102 号)同时废止。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 2007 〕 1 号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已经 2006 年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七 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 : 经济管理 土地 规定 通知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 年1 月8 日 印发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土地资源管理,确保其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范围
1 、校内教学科研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土地(含增城教学科研基地)作为教学、科研的用地;
2 、校办企业、学校服务经营性单位及其他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位(含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的单位)使用学校土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的用地;
3 、校外单位临时使用的学校土地(含市政工程临时用地),包括堆放材料、 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 或进行开挖的用地 等。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与审批
1 、设备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校本部教学科研基地和增城教学科研基地土地的有偿使用管理,由学校委托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其余土地的有偿使用管理由设备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
2 、学校原则上不对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临时用地。校外单位或个人确需使用学校总体规划中暂未使用或预留的发展用地作为临时性用地的,须经学校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和签订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学校用地。
3 、有偿使用学校土地的审批程序:
( 1 ) 教学、科研用地: 校内用地者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和科研需要,填写《用地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经教务处、科技处(属教学用途的经教务处、属科研用途的经科技处)审查后,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用地者在与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签订用地协议、向财务处缴纳土地使用管理费和土地使用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土地。
( 2 ) 校内单位用于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偿服务用地: 用地者填写《用地申请表》,送交设备资产管理处审核(属教学科研基地的用地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在与设备资产管理处或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签订用地协议、缴纳土地使用管理费和土地使用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土地。
( 3 ) 校外单位临时性用地: 用地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资产管理处审核 (属教学科研基地的用地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审核) 并报学校批准,由学校授权 设备资产管理处或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签订华南农业大学(甲方)与用地者(乙方)的用地协议,且用地者在交纳土地使用管理费和土地使用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管理费的基本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土地管理费的收取
1 、校内单位使用学校土地作为教学用途的,免收土地使用管理费,但须按基本收费标准的 30% 收取土地使用保证金;作为科研用途的, 纵向课题按基本收费标准的 40% 收取土地使用管理费,横向课题按基本收费标准的 60% 收取土地使用管理费,并按基本收费标准的 30% 收取土地使用保证金。属于土壤改良范围内的耕地,经学校批准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教学、科研用地销售产品的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 、校内单位使用学校土地作为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偿服务的,按基本收费标准计收土地使用管理 费,并按基本收费标准的 30 %收取土地使用保证金。
3 、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土地,按基本收费标准的 120% 计收,并按基本收费标准的 30 %收取土地使用保证金。
4 、土地管理费一般应在协议签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当年全部费用,交缴金额较大的,可在协议期内分两次缴清。
5 、土地保证金与首次土地使用管理费一同缴交。土地使用保证金在协议期满、无违反协议有关约定且 场地恢复后 退还,不计利息。
6 、土地管理费收取程序为:使用单位持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或设备资产管理处开具的缴款通知单(一式三联)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后,在缴款通知单上盖收款章。盖章后的收款通知单须送一联给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或设备资产管理处备查。
五、监督管理
1 、 土地使用协议书的签署。与校内单位签订协议书,由土地使用管理职能部门签署;与校外单位签订,由学校委托职能部门签署。签订协议时,校外单位还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签约受权委托书及签约代表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必要时还需向公证部门办理协议书的《公证书》。
2 、用地协议期限按土地用途分别规定。教学用地原则上每 5 年申请一次,但需每年办理用地确认手续;科研用地申请:同一科研项目可以一次性申请,用地时间超过一年的,需每年办理用地确认手续,不同项目用地需另行申请;校内单位生产经营、有偿服务用地协议期最长不超过 2 年,每满 1 年需办理用地确认手续;校外单位临时性用地,协议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3 、土地使用单位应按期缴交土地管理费。逾期 15 天(含 15 天)不交者,按应收费额每天加收 0.2% 的滞纳金;逾期 30 天(含 30 天)以上不交费或拒交滞纳金者,则终止协议,学校收回土地并追缴所拖欠的费用,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4 、未经学校同意,土地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协议书所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转租土地。若违反,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如不纠正者,学校将采取措施终止协议,所交管理费和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5 、协议期满或终止协议的有关事宜,由代表学校签订协议书的职能部门办理。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协议约定的地块,且该地无其他规划使用计划,校内单位经确认后可直接签订续约协议,校外单位则须提前重新申请、审批和签约。协议期内学校因规划建设需要使用协议约定的用地时,将提前通知用地者并终止协议,用地者应及时退出。学校除退还剩余月份的管理费外,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未到协议期限,用地者如申请提前退出用地,剩余月份的管理费不予退还。协议终止后,用地者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对使用期间损坏的建(构)筑物、道路设施及园林绿化等进行修缮、重建或照价赔偿。
6 、土地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和饮食卫生安全工作。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办理“五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出务工证、临时工作证)。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督管理,并在签订的用地协议中明确有关责任。
7 、土地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须做好土地使用的监管。除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缴纳土地管理费和保证金,每年年初还应对上一年度的土地有偿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向学校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上报学校。校内各用地者应积极配合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对土地使用性质、使用状况、使用面积等的核查,及时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并缴纳有关费用。
六、附则
1 、本规定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 2002 〕 13 号)、 《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华南农办〔 2002 〕 31 号)、 《 关于调整温室大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华南农财〔 2003 〕 9 号)及《关于完善教学科研用地收费办法的通知》(华南农办 [2003]80 号)同时废止。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费基本收费标准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基本收费标准
土地管理费的基本收费标准依据土地的地段等级、用途等要素综合拟定。有关标准 3-5 年调整一次。
一、校本部土地管理基本收费标准
(一)校本部地段等级划分
等级 | 分区 | 地 段 |
一级 | 行政、教学区 | 粤汉路以西、紫荆路两侧及凤阳路两侧的相关区域 |
二级 | 生活住宅区 | 六一区、嵩山区、茶山区、华山区及跃进区的相关区域 |
三级 | 商业、服务区 | 三角市、五山路两侧等相关区域 |
四级 | 其他 | 边角地、零星地带 |
(二)基本收费标准
1 、校本部种养业土地基本收费标准:(单位:元 / 亩 . 年)
土地类别 | 水 田 | 平缓旱地 | 山 坡 地 | 鱼 塘 |
收费标准 | 600 | 300 | 150 | 600-800 |
注:种养业土地管理费不分地段等级。
2 、校本部 教学科研基地温室大棚 基本 收费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 . 月)
大棚类别 | 收费标准 |
网室、普通温室、简易温棚、简易阴棚等 | 0.30 |
普通钢架大棚(连动大棚、卡布隆温棚等) | 0.40 |
外遮阳钢架大棚(连动大棚、卡布隆温棚等) | 0.50 |
注:收费标准以大棚材料 10 年折旧费确定。
非学校投资建设的温网室只收土地管理费。
3 、校本部非种养业土地基本收费标准:(单位:元 / 平方米 . 月)
二、增城教学科研基地土地管理基本收费标准
1 、种养业土地基本收费标准:(单位:元 / 亩 . 年)
土地类别 | 标准耕地 * | 坡地 | 山地 | 鱼 塘 | 自筹资金开垦荒地 |
收费标准 | 400 | 200 | 100 | 200-500 | 校内单位 3 年内不收费 |
注: * 标准耕地,指由基地供灌溉水到位的耕地。
种养业土地管理费不分地段等级。
2 、温室大棚基本收费标准:(单位:元 / 平方米 . 月 )
大棚类别 | 收费标准 |
网室、普通温室、简易温棚、简易阴棚等 | 0.25 |
普通钢架大棚(连动大棚、卡布隆温棚等) | 0.30 |
外遮阳钢架大棚(连动大棚、卡布隆温棚等) | 0.40 |
注:收费标准以大棚造价 10 年折旧费确定。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 [2004]57 号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共设施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共设施使用效益,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设施指的是全校范围内的除房屋以外的公共构(建)筑设施, 主要包括校门、道路、围墙、栏杆、水塔(水池)、指示招牌、停车场所、运动场地和设施、园林绿化、公共照明、供电、给排水管道、通讯网络线路、卫生、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 学校公共设施的管理坚持学校所有、统一管理的原则。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共设施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设施的管理政策和法规;拟定学校公共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公共设施的 建设 、使用、调配、维护更新、 拆除 的管理;负责对全校公共设施使用情况、资料的收集、统计等管理工作。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负责本基地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管理 工作 。
设备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共设施资产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公共设施的产权监督、固定资产登记、公共设施的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学校各单位受后勤管理处委托对所分管和使用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 , 并 定期将公共设施使用和增减变动等情况报送后勤管理处。
第三条 学校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 属公共部分(含公有房屋内公共部分)的,由后勤管理处直接负责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属单位使用管理的,由后勤管理处委托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定期将公共设施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 公共设施的建设、验收和保修。
1 、公共设施的建设必须服从学校总体规划,并报学校审核批准;需要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的,应在取得建设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2 、公共设施工程竣工后,基建处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
3 、新建成的公共设施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有关保修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条款,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和填报《公共设施保修移交登记表》,并在保修期满之日办理公共设施保修移交手续,保修期后公共设施统一维修和养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增容)公共设施的移交、归档、固定资产报增登记和产权登记。
1 、基建处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和填报《公共设施使用移交登记表》,办理使用移交手续。同时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报批、招投标、施工、验收和预结算的文件、合同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2 、基建处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好使用移交手续后,凭《公共设施使用移交登记表》和《档案移交清单》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公共设施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设备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公共设施资产报增单》到审计处、财务处办理工程决算和报账。
3 、凡新建、改建、扩建(增容)的公共设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由设备资产管理处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学校公共设施的维修(装修)和养护。
1 、属公共部分的,由后勤管理处直接负责;属单位使用、管理的,有关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做出维护鉴定、施工方案和经费预算后组织施工。
2 、属单位(个人)自筹资金并组织施工的,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公共设施的拆除和固定资产报减登记。
1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拆除学校公共设施,学校因发展和规划需要或公共设施残旧、毁坏无法继续使用等原因必须拆除的,负责拆除的主办单位需向 后勤管理处 提出申请,经 后勤管理处 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拆除。
2 、负责公共设施拆除的主办单位应在拆除后一个月内到设备资产 管理 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减登记。凭设备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公共设施资产报减单》到审计处、财务处办理拆迁工程决算和报账 。
第八条 校园绿化的管理和绿化植物的再评估。
1 、校园绿化的管理按《华南农业大学绿化管理规定》执行。
2 、绿化植物的处理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校园规划建设的要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后实施。
3 、学校在对古树名木普查评估的基础上,每隔 5 年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该类植物进行再评估,将资产增减情况报设备资产管理处登记。
第九条 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公共设施进行经营、生产、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收费标准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公共设施资产管理的奖惩办法。学校对公共设施资产管理工作将按年度进行总结,对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并造成学校公共设施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学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 、未按本办法规定,兴建、改造、增容、拆除公共设施的;
2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公共设施移交、资料归档、固定资产登记的;
3 、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毁坏、丢失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
第十一条 附则
1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