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有房屋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公有房屋是指在学校土地上,经学校同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家投资、学校筹资或单位(个人)筹资(不含房改房)、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等建造的以及由学校在校外购置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的。 第三条 学校公有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 设备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产权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公有房屋的产权登记、产权监督、产权纠纷的调处等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固定资产登记、房屋资产统计等资产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使用权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拟定学校公有房屋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学校公有房屋(教学科研基地除外)使用、调配、维护和统计等管理工作;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与各使用单位签订协议,并行使管理权。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管理学校基地范围内的公有房屋。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房屋使用、调配、维护的管理,并定期将房屋基本状况和变动情况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 学校各单位受后勤管理处委托,负责对所使用公有房屋行使使用权。其职责是:执行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管辖房屋的日常管理,房屋养护与维修的申报,定期将房屋基本状况和变动情况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公有房屋建设的审批、招投标、竣工验收。 1、公有房屋(含单位自筹经费建房和临建房)的建设必须服从学校总体规划。凡需兴建、扩建或改建房屋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基建处审查和学校批准,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房屋主体及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房屋建设的重要材料、配套设备的采购等,都必须按《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实施办法》进行招投标。 3、公有房屋建设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五条 公有房屋使用移交和资料归档。 1、基建处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公有房屋使用移交登记表》,办理房屋使用移交手续后,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有关房屋分配方案向房屋使用单位移交。 2、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在房屋建设、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将房屋报建、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等资料按有关规定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六条 公有房屋保修和维修(含装修)管理。 1、新建房屋的保修按照国家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保修条例以及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的保修约定,由基建处负责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管理工作,并在保修期满前及时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公有房屋保修移交登记表》,确保期满时办理好保修移交手续。 2、保修期满后的公有房屋维修,属后勤管理处直接管辖的,其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其他的由使用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经后勤管理处鉴定、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七条 公有房屋拆除的审批程序及补偿。 1、学校因发展和规划需要或房屋毁坏无法继续使用等原因必须拆除的,主办单位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有房屋拆除登记表》,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拆迁办公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拆除学校公有房屋(含临建房)。 2、拆迁房屋的补偿及补偿标准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置公有房屋审批程序及资料管理。校内各单位因教学、科研、经营、生活等所需,要购置房产的,购房单位须向学校提交购房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和设备资产管理处对所购房屋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购房单位在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个月内,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房屋使用移交手续,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九条 公有房屋固定资产变动登记和产权登记。 1、新建、改建、扩建、购置房屋的主办单位,在办理了房屋使用移交手续后一个月内,凭《公有房屋使用移交登记表》、《档案移交清单》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报增登记;拆除主办单位在房屋拆除后一个月内,凭《公有房屋拆除登记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拆除批文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报减登记。财务处凭设备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公有房屋固定资产报增(报减)单》方可办理基建或拆迁费用决算。 2、设备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新建房屋的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和申办拆除房屋的房地产灭失登记。 第十条 公有房屋调配的审批程序。要求调整、配置房屋或增加使用房屋面积的单位按下列手续办理: 1、属主校区范围内的房屋,申请用房单位需向后勤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公有房屋使用申请表》,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进行调配。 2、属学校教学科研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申请用房单位需向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公有房屋使用申请表》,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提出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让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向校外转让学校房屋产权。学校需要向校外转让房屋产权的,应首先进行资产评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设备资产管理处拟定转让协议书报学校审批,并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借用审批程序。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借)学校公有房屋。凡需要出租(借)或合作使用学校公有房屋的,按以下手续办理: 1、属学校主校区范围内的房屋,房屋使用单位(个人)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使用单位(个人)签订有关租赁(借)或合作使用房屋协议书;属后勤服务集团服务、经营用的房屋,后勤管理处按房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与后勤服务集团签订协议书,与租(用)户签订协议的具体事务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所签各类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须注明“遇学校征用、调配该房屋时,不作任何补偿”。租(用)户须按《华南农业大学房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2、属教学科研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房屋使用单位(个人)向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申请,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参照上述主校区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资料统计、上报工作。为动态地对公有房屋进行管理,保持房屋资料的完整、准确和连贯性,各房屋使用单位应配合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各类房屋基本状况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年报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公有住房的租住和管理,具体按《华南农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华南农业大学公有住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利用公有房屋进行培训办班、生产、经营、有偿服务等实行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具体按《华南农业大学房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公有房屋作为初始投资或注册资金与校外企业合作,须在对房屋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双方责、权、利关系,以达到房屋保值增值、投资回报的目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对公有房屋管理工作将按年度进行总结,对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并造成学校房屋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公有房屋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没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所得;属自筹资金擅自建设的房屋,除前两项惩处外,学校有权收回其房屋使用权,并在征用、拆迁房屋时不做任何补偿;触犯国家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购置、兴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房屋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和签订有关协议,租(借)或合作使用公有房屋的;或无故不执行协议有关约定的; 3、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有房屋移交、资料归档、固定资产变动登记以及产权登记手续的;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转让公有房屋产权的; 5、学校征用、调配公有房屋时,不服从安排,故意阻挠、拖延搬迁的; 6、房屋的管理者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的、影响学校声誉的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