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办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规范公有用房调整和搬迁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除公有住房外的学校所有办公、教学、科研等公有用房的调整和搬迁工作。
二、办公、教学、科研等公有用房的使用,必须服从学校的调整分配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使用。涉及搬迁的,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完成搬迁任务,不得无故拖延。
三、搬出单位应尽可能保持原用房的完好状态,不得随意破坏、损毁房屋结构及公共设施,房屋内物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电话和网络设施:由搬出单位事先提出迁移的具体要求,分别由后勤管理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办理迁移。搬出单位不得损坏原电话线路和网络端口。
2、搬出单位需保持窗帘、固定风扇、排气扇、固定黑板、宣传栏等设施的完好状态,留待搬入单位使用。
3、除上述第1、2点以外的其它物资和设施,如:家具、资料、空调、仪器、设备等,按“物随人走”的原则,全部随搬出单位搬入新调整用房。
四、对房屋的维修装修应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进行,由搬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应严格控制维修装修标准,尽可能保持房屋原貌和结构安全。
五、搬出单位留下的窗帘、固定风扇、排气扇、固定黑板、宣传栏等设施如无明显损坏,搬入单位应尽可能使用,学校原则上不再配置。
六、搬迁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物、卡、帐一致,搬迁过程中确实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其中家具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仪器设备类报设备资产管理处批准。
七、搬迁单位需增装办公电话的,报校长办公室批准;增装网络端口的,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增配办公家具的,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增配仪器设备的,报设备资产管理处批准。
八、实行移交验收及评估奖惩制。凡模范遵守以上规定,高效、节约完成搬迁任务的,对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表彰;违反以上规定,延误搬迁、铺张浪费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