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落实广东省政府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根据《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02〕22号)、《关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和《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及《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及计发时间
(一)实施对象
1999年12月31日在册且由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2000年1月1日以后进入我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2、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货币补贴;
3、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现行房改租金或廉价租金,按成本或商品租金缴纳房租。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其子女顶职在我校工作的退休教职工,不纳入这次住房货币分配范围。
(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计发时间
1、在2003年10月31日前已申请参加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凡1999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校工作的,从2000年1月起计发;凡2000年1月1日以后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从进入我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从开始计发时间至实际发放时止应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在实际发放时一次性补发。
2、2003年10月31日后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补贴资金从批准之月起计发。
二、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按广东省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今后如遇政府调整标准,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审核程序
(一)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由其本人先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教职工应据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将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有关职务、职称任职证明(退休人员还需将退休证)等资料送后勤管理处房管科。
(二)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初审后,送校住房货币分配审核小组审核。
(三)学校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学校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市房改办、财政厅审批。
四、住房货币补贴计发规定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每月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25年(累计满300个月止)。
(三)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发生职务变动的,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货币补贴。
(四)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调离学校的(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己发放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教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或辞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己发放情况计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其中在2000年1月1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己参加工作的,可视其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根据穗府〔1998〕21号文件)。
(七)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单身教职工结婚时,如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五、相关事项
(一)本办法实施前己租住学校住房的教职工,其现住房今后一般不再调整,但因学校发展和规划需要而要求迁出的,按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二)在本办法实施后进校工作的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不再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三)为方便教职工购房,减轻教职工负担,首次购买商品房的教职工,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借款。
(四)2000年1月1日以后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进校前曾参加过工作的,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时应提交原单位及单位所在地政府房改部门出具的无购房改房、解困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证明或已退房证明。
六、组织实施
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完成。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计算教职工的补贴金额,收集汇总各部门填报的表格,并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将有关表格一年一次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组织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党政职务(职级)及提拔时间。
(三)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工龄、来校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工人技术等级及获得时间,负责填报我校财政核拨编制数、实有人数表格;负责将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录入本单位统发工资电脑磁盘工作。
若申请人的党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应在发生变动的当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勤管理处。
(四)住房货币补贴审核小组负责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核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并协助填报《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审批表》。
(六)校工会负责收集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学校做好与群众的沟通工作。
(七)监察室负责对住房货币补贴工作进行监督。
七、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如实认真填写《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除收回己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八、学校职工有向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及省、市房改办、学校房改领导小组反映、检举房改人员舞弊和其它职工弄虚作假的权利和义务。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学校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十、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
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机关或事业单位 | ||
行政职务 |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 | 职员 | 技术工人 | 普通工人 | |
233 | 办事员 | 员级 | 六级 | 初级工 | 5年以下 |
280 | 科员 | 助级 | 五级 | 中级工 | 6~10年 |
327 | 副主任科员 | 中级3年以下 | 四级4年以下 | 高级工 | 11~18年 |
373 | 主任科员 | 中级4年以上 | 四级5年以上 | 技师 | 19年以上 |
420 | 副处级 | 副高级3年以下 | 三级4年以下 | 高级技师 | |
467 | 处级 | 副高级4年以上 | 三级5年以上 | ||
607 | 副厅级 | 正高级 | 二级 | ||
747 | 正厅级 | ||||
933 | 副省级 | ||||
1183 | 正省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