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有限房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广东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穗府〔199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落实国家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促进教职工周转房的合理使用和周转,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除发放政府住房政策补贴外,增发学校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居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实行5年优惠期政策。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教工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主要责任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对周转房实施有效管理,并有责任对本单位违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章 周转房申请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实行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批量住房按“个人申请、计分排队、自主选择”程序办理;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人员,以到后勤管理处申请住房时间为准,按照“先到先选”原则,由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按学校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内没有住房(含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内部集资房、自置住房、租住外单位公有住房。下同)的学校正式职工(含人才租赁人员,下同),方可申请居住学校教职工周转房。
本办法中“广州市内”是指广州市的“老八区”,即现在的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海珠区,不包括增城、花都、从化、番禺、萝岗、南沙(市、县、区)。
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条件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租住周转房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租住。
第七条 申请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面积不能超过本人职称职务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1)。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八条 教职工周转房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后勤管理处提交《教职工周转房住房申请表》及有关证明;
2.后勤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
3.计分排队(批量住房)并进行公示;
4.经二榜公示后,根据所公布房源按排队次序选房;
5.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九条 计分排队办法
(一)按申请人的职称(职务)、工龄、校龄、学龄、人口、配偶情况等六项分项计分相加;按总分高低次序排队。
1.职称(职务)分:本校双职工按职称(职务)高的一方计算,单职工按在校方的职称(职务)计算。各职称(职务)分见表1。
表1:各类职称职务分值表
序号 | 职称、职务 | 基本分 |
1 | 院士 | 100 |
2 | 厅级干部 | 90 |
3 | 教授(含相当职称)、正处级干部 | 80 |
4 | 副教授(含相当职称)、副处级干部 | 72 |
5 | 讲师(含相当职称)、博士毕业生、科级干部、技师 | 62 |
6 | 助教(含相当职称)、硕士毕业生、科员、高级工及满30年工龄者 | 50 |
7 | 技术员、办事员、中级工及满20年工龄者 | 45 |
8 | 初级工及不满20年工龄者 | 40 |
2.工龄分:计算至申请截止日期,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非连续工龄者累加计算。
3.校龄分:以计算职称(职务)分一方在本校正式工作的时间(至申请截止日期)计算,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
4.学龄分:大专以上学龄,高中毕业后读中专的中专学龄,每年计1分。学龄和工龄两者不得重复计算。
5.人口分:每户人口分以参加记分排队者在同一个户口簿的直系亲属4口人为限(包括父母及未成家、升学、参军的子女),每人1分;独生子女加1分。
6.配偶分:基本分5分。配偶属本校正式教职工的:厅局级干部的加5分;正教授(含相当职称者)、正处级干部加4分;副教授(含相当职称者)、副处级干部加3分;讲师(含相当职称者)、科级干部加2分;助教(含相当职称者)加1分;一般职工加0.5分。
(二)积分相同的人员,按以下优先顺序排列次序:
1.职称(职务)高者优先;
2.年龄长者优先。
(三)选房前错过或放弃本人选房次序者,可保留动态排队资格。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每年视房源情况开展批量住房居住申请工作,受理教职工的申请。其余时间,除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职工外,不再受理个别申请。
第十一条 外聘工住房按《华南农业大学临时工住房分配与管理暂行规定》(华南农办〔2001〕90号)执行。
第三章 周转房租金
第十二条 周转房租金按房屋套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从本办法颁布执行起,每5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各类住房租金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2000年1月1日前进校未享受福利分房且未申请政府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标准面积实行标准租金,超标准面积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进校的教职工,在优惠期内,标准面积实行优惠市场租金,超标准面积实行市场租金;优惠期后,全部面积的租金标准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五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成本租金已满3年的教职工可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选定后不得更改。
1.继续按全成本租金租至5年期满(期间本人及配偶均不发学校住房补贴)。
2.按优惠市场租金租至5年期满,同时领取学校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成本租金未满3年的教职工可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选定后不得更改。
1.继续按第1年25%成本租金、第2年50%成本租金、第3年75%成本租金的优惠成本租金至3年期满(期间本人及配偶均不发学校住房补贴),3年期满后再按优惠市场租金至5年期满,同时领取学校租房补贴。
2.放弃优惠成本租金直接转按优惠市场租金至5年期满,同时领取学校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优惠期(5年)满后,按市场租金计租,并从第2年起每年按10个百分点递增。即期满后第1年按100%市场租金计租,第2年按110%市场租金计租,以此类推,递增至130%封顶。
第十八条 优惠期的计算。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校并居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优惠期从享受优惠成本租金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优惠成本租金期+全成本租金期+优惠市场租金期=5年);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校未居住学校周转房和未享受优惠成本租金的教职工,优惠期从居住学校周转房并按优惠市场租金计租起开始计算;本办法颁布后进校的教职工,从进校起开始计算。
在全成本租金计租期间,若出现个人实际支出的全成本租金大于按优惠市场租金后的个人实际支出,则多出部分由学校返还个人。即:返还部分=全成本租金-(优惠市场租金-校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标准租金计租,家具折旧费按每月20元计入每月租金。
第二十条 本校教职工的遗属居住学校周转房,按原在校方教职工的优惠和租金标准租住至合同期满,期满后按市场租金计租,并从第2年起每年按10个百分点递增,即期满后第1年按100%市场租金计租,第2年按110%市场租金计租,以此类推,递增至130%封顶。
第二十一条 本人及配偶已参加福利分房的教职工居住学校教工周转房,按市场租金计租,并从第6年起每年按10个百分点递增。即前5年按100%市场租金计租,第6年按110%市场租金计租,以此类推,递增至130%封顶。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金交纳办法按《关于调整教职工周转房租金收缴办法的通知》(华南农办〔2006〕104号)执行,由财务处在个人工资账户中按月扣缴。
第四章 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补贴对象: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才租赁人员)。2000年1月1日前进校,虽未享受福利分房,但已按标准租金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不属此列。
第二十四条 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补贴期限:5年。
本办法颁布后进校的教职工,住房补贴从进校后开始发放,期限5年;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校的教职工,从2004年6月起计算,未居住教职工周转房的,补贴发放年限为5年,已居住周转房的,享受成本租金期间不发补贴,按优惠市场租金计租期间发放补贴。学校根据个人选择类型的不同,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
第二十六条 补贴申请时间: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校的教职工为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本办法颁布后进校的教职工为正式办理报到手续后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今后如再申请,已过时间段不再补发。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00年1月1日以后进校工作且进校前参加过工作的,还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及原居住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福利分房证明(原件)。
已申请政府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直接由人事处、组织部、后勤管理处核对资料后发放,不需另外申请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租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1.同时具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补贴标准较高的职务或职称执行。
2.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如有变动,租房补贴标准随之变动,变动时间从职务、职称变动的次月开始计算。
3.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调离学校或辞职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停发。离校后再调进学校者,前后领取住房补贴的时间合并计算,总年限为5年。
4.改变居住房屋(床位)用途及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停发租房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租房补贴。
5.住房补贴由财务处在个人酬金账户中按月发放,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通补贴
第二十九条 补贴对象:未在学校参加福利分房且未居住学校周转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才租赁人员)。
第三十条 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每人每月200元;个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按月发至个人酬金账户内。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放期限:本办法颁布前未居住学校周转房者,交通补贴从颁布之次月起发放,期限为5年;本办法颁布前已居住学校周转房,在本办法颁布后退房者,交通补贴从退房之次月起发放,期限为5年减去已居住学校周转房的优惠期;居住学校周转房已满优惠期者,不发补贴。发放期间回校居住周转房者,停发交通补贴。
第六章 周转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居住教职工周转房,必须与学校签订《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居住的须提前一个月按程序重新申请,获准后签订续住协议。续住申请程序按第八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人取得居住房后须一次性缴纳住房保证金。住房保证金标准:2003年1月1日后新建住房按使用面积20元/㎡交纳;其它住房按使用面积10元/㎡交纳。居住人居住期间未发生违反《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居住协议》行为的,在居住房退还学校后,学校将住房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否则,住房保证金用于抵扣有关应交款项。
第三十四条 居住人对所居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居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
1.居住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居住人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居住人责任。
2.因居住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居住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居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居住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一经发现,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外,自居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
2.凡被发现有转租、转让、转借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向学校重新申请住房。
3.经学校有关部门两次检查核实,居住房屋(床位)均非本人及直系亲属(仅指父母、配偶、子女)居住的,按转租、转让、转借性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居住人不得在居住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外,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强占学校周转房的,除责令限期搬出外,自强占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3倍计收租金。
第三十八条 居住人获准居住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如原来已居住学校住房的,须同时退还原居住房。如遇学校特殊需要,搬迁期限可另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取得住房后,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校收回住房;逾期不退还原住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四十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居住人搬迁的,居住人应从学校大局出发,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无故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因拖延居住致使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四十一条 居住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天内退回住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处理。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退房而需要延迟退房的,必须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延迟退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十二条 居住人被批准出国(境)留学(含公派和自费)及探亲超过1年以上,且配偶非学校正式职工的,原则上需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回住房。若在出国批准期内要继续居住的,需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并办理继续居住担保手续。出国(境)者逾期未归的,由担保人负责退还其居住房并缴清租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侨务政策,归侨、侨眷出国(境)定居后,原一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可按原租金标准继续居住至租住协议期满,期满后,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家庭成员是学校正式职工的,如继续居住,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新居住人重新签订租住协议。
2.家庭成员非学校正式职工的,转办新租住协议后,最多允许继续居住三个月,三个月后,必须退还所居住房。否则,按强占房屋处理。
第四十四条 居住集体宿舍者,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入住者,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后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住,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不再安排其它住房。
2.居住人须共同维护集体宿舍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私自间隔的,必须予以拆除,恢复原貌;间隔拆除之前,所间隔面积按市场租金2倍计收租金。
第四十五条 居住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资格的,除限期收回住房外,从居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计收租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对本办法执行中的违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教职工周转房管理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华南农业大学公有住房租赁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03〕48号)、《华南农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3〕49号)、《关于调整学校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华南农办〔2004〕9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2、各类人员政府住房政策补贴、学校住房补贴标准
3、学校各类教职工周转房租金标准
4、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
附件1 | | |
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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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建筑面积(m2/户) |
副省级 | 230平方米以下 |
委办厅局级干部 | 130平方米以下 |
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 | 100平方米以下 |
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 | 85平方米以下 |
一般干部、初级职称及其他职工 | 75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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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各类人员政府住房政策补贴、学校住房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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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职务 | 行政级别 | 政府住房政策补贴 (元/月) | 学校住房补贴 (元/月) | 补贴总额 (元/月) |
员级 | | 233 | 230 | 463 |
助级 | 科员 | 280 | 270 | 550 |
中级 | 科级 | 327-373 | 310 | 637-683 |
副高级 | 处级 | 420-467 | 360 | 780-827 |
正高级 | 副厅级 | 607 | 480 | 1087 |
附件3 学校各类教职工周转房租金标准
地址 | 租金标准 | 标准租金 | 成本租金 | 市场租金 |
标准租金 单价 (元/m2) | 单项装修 标准租金 (元/套/月) | 成本租金 单价 (元/m2) | 单项装修 成本租金 (元/套/月) | 优惠市场 租金单价 (元/m2) | 市场 租金单价 (元/m2) |
茶山区 | 7幢504 | 4.27 | 22.4 | 16.47 | 86.4 | 21 | 26 |
11幢801 | 4.69 | 18.06 | 18.09 | 69.66 | 21 | 26 |
培训楼 | 3.99 | 2.1 | 15.39 | 8.1 | 26 | 33 |
学思苑 | 3.99 | 0 | 15.39 | 0 | 26 | 33 |
嵩山区 | 9幢103 | 3.5 | 0 | 13.5 | 0 | 19 | 24 |
10幢301 10幢303 | 3.5 | 1.61 | 13.5 | 6.21 | 19 | 24 |
11幢401 12幢201 12幢402 | 3.5 | 3.15 | 13.5 | 12.15 | 19 | 24 |
14幢401 17幢303 | 3.57 | 1.61 | 13.77 | 6.21 | 19 | 24 |
23幢204 23幢304 23幢402 | 3.64 | 3.15 | 14.04 | 12.15 | 19 | 24 |
27幢303 29幢101 | 4.41(加建部分) 3.57(原建部分) | 6.02 | 17.01(加建部分) 13.77(原建部分) | 23.22 | 19 | 24 |
单身宿舍 | 东、西楼 单间 | 3.99 | 5.95 | 15.39 | 22.95 | 30 | 37 |
中楼 | 3.99 | 7.42 | 15.39 | 28.62 | 30 | 37 |
东、西楼 (一房一厅) | 3.99 | 8.89 | 15.39 | 34.29 | 30 | 37 |
六一区 | 1幢 | 4.69 | 23.45 | 18.09 | 90.45 | 22 | 28 |
3幢501 | 3.64 | 1.61 | 14.04 | 6.21 | 19 | 24 |
5幢206 5幢406 | 3.78 | 3.15 | 14.58 | 12.15 | 19 | 24 |
7幢202 | 4.41(加建部分) 3.64(原建部分) | 6.02 | 17.01(加建部分) 14.04(原建部分) | 23.22 | 19 | 24 |
地址 | 租金标准 | 标准租金 | 成本租金 | 市场租金 |
标准租金 单价 (元/m2) | 单项装修 标准租金 (元/套/月) | 成本租金 单价 (元/m2) | 单项装修 成本租金 (元/套/月) | 优惠市场 租金单价 (元/m2) | 市场 租金单价 (元/m2) |
六一区 | 11幢103 13幢501 15幢201 | 3.64 | 4.69 | 14.04 | 18.09 | 21 | 26 |
16、17幢 | 3.78 | 5.18 | 14.58 | 19.98 | 21 | 26 |
北区研究生 宿舍9幢 | | | 18.09 | 13.77 | 21 | 26 |
新建 教工周转房 | 4.69 | 4.2 | 18.09 | 16.2 | 28 | 35 |
六一区 博士后公寓 | 4.69 | 22.19 | 18.09 | 85.59 | 22 | 28 |
住宅区 | 05、06号 | 3.01 | 0 | 11.61 | 0 | 18 | 23 |
东区 | 三角地 教工周转房 | 4.69 | 2.59 | 18.09 | 9.99 | 19 | 24 |
黑山区 | 11、12幢 | 4.41 | 3.29 | 17.01 | 12.69 | 26 | 32 |
五山区 | A幢 | 3.5 | 0 | 13.5 | 0 | 18 | 23 |
注: | | | | | | |
1、租金计算公式:每套房月标准租金=使用面积*标准租金单价+单项装修标准租金 |
每套房月成本租金=使用面积*成本租金单价+单项装修成本租金 |
每套房月市场租金=使用面积*市场租金单价 |
2、优惠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的80%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得出最终单价。 |
3、标准租金、成本租金、优惠市场租金和市场租金均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 |
4、租金标准从本办法颁布执行后,每5年调整一次。 |
附件4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
甲方:华南农业大学 乙方(租住人):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 区 栋 号房屋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房屋使用面积 平方米。为加强房屋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双方签订本协议。
1、本协议为乙方取得租住甲方房屋的凭证,租住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8〕57号)的有关规定。
2、租住期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取得租住资格后应向甲方缴纳住房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元。
3、租住期间乙方未违反《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8〕57号)及本协议,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租住,乙方须清除所有垃圾杂物,并按期将住房退还甲方。住房经甲方验收合格,住房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否则,住房保证金用于冲抵应交款项。
4、房屋租金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8〕5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由学校财务处在乙方个人工资账户中按月扣缴。
5、因乙方原因致使房屋租金连续超过二个月的(含二个月)无法足额扣缴的,除责令其缴纳外,从第三个月起每天加收0.2%的滞纳金。否则,实施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收回住房。
6、乙方不得改动房屋原有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改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等公共设施。乙方如因生活需要对住房进行装修,需报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7、租住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共卫生、绿化、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负责除照明灯具、照明开关、门锁、龙头等易耗品外房屋正常损坏的维修。(维修联系电话:85280111、房管科电话:85280119)
8、租住期内,乙方对居住房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租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因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乙方责任。
9、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0、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违者一经发现除解除协议收回住房外,自租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
11、乙方不得在住房内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交相关部门处理。
12、乙方获准租住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入住。属新租住房的,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收回住房。属重新租住甲方其它住房的,必须在领钥匙之日起30天内退回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强占住房处理。如遇学校特殊需要,搬迁期限另作规定。
13、因甲方发展和规划需要,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向甲方退还住房。乙方应从甲方大局出发,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甲方在房源许可下,可提供其他住房给乙方居住。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若拖延居住致使发生意外,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14、乙方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批准解除劳动关系(正式发文前)之日起的15天内退回住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处理。
15、乙方出国留学(公派、自费)、出国探亲超过1年以上,且配偶非甲方正式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需退居住房。若要继续居住,需在甲方在编在岗教职工中找一名担保人办理继续居住担保手续。出国人员逾期未归的由担保人负责退回住房并缴清租金。
16、乙方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17、租住期满,乙方如需继续居住该房,需按程序重新申请,获准并签订续住协议后方可继续居住。不需要再居住该房的,经甲方验收房屋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
18、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19、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华南农业大学 乙方: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