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人〔2013〕95号 |
关于开展2013年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5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67号)的要求和学校的工作部署,现将我校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
(一)2013年8月在岗在册且来校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四)学校具有评审权的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均开展评审工作。我校具有农学、生命科学与资源环境、动物科学、理工、农业经济、哲学与德育、教育管理、历史与中文、社会学与公共管理学等9个学科(专业)的正高评审权限;上述学科(专业)及外语、体育、艺术、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等15个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中级评审权限(见表1)。
表1 我校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学科(专业)及评审组织
序 号 | 专 业 | 正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 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 评审 组织 |
01 | 农 学 | √ | √ | √ | 华南农业大学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
02 | 生命科学 与资源环境 | √ | √ | √ | |
03 | 动物科学 | √ | √ | √ | |
04 | 理 工 | √ | √ | √ | |
05 | 农业经济 | √ | √ | √ | |
06 | 哲学与德育 | √ | √ | √ | |
07 | 教育管理 | √ | √ | √ | |
08 | 历史与中文 | √ | √ | √ | |
09 | 社会学 与公共管理学 | √ | √ | √ | |
10 | 外 语 | × | √ | √ | |
11 | 体 育 | × | √ | √ | |
12 | 艺 术 | × | √ | √ | |
13 | 实验技术 | × | √ | √ | |
14 | 工程技术 | × | √ | √ | |
15 | 农业技术 | × | √ | √ |
(五)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及专业由学校高评委推荐、省教育厅组织开展评审。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专业和学科包括法学、传媒、图书资料、档案、卫生、会计和审计等各级评审资格以及艺术、外语、体育、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正高评审资格(见表2)。
表2 我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权的学科(专业)及委托评审部门
序号 | 学科(专业) | 专业技术资格范围 | 委托评审部门 |
01 | 法学、传媒 图书资料 | 正高、副高、中级 | 广东省教育厅 |
02 | 外语、体育、艺术 | 正高 | 广东省教育厅 |
03 | 卫生 | 正高、副高 | 省卫生厅 |
04 | 会计 | 正高、副高 | 省财政厅 |
05 | 审计 | 正高、副高 | 省审计厅 |
06 | 档案 | 正高、副高、中级 | 省档案局 |
07 | 工程技术 | 正高 | 省人社厅 |
08 | 农业技术 | 正高(推广研究员) | 农业厅、农业部 |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申报条件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55号)、《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3〕5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及论文成果计算的时间截至
(二)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以上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三)学历、资历条件
1、凡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获得硕士学位后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凡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四)外语条件
1、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不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今后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符合外语条件倾斜范围,参加对应级别外语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在申报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3、外语免考范围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领使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7)取得以下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8)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9)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
(10)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1960年(含)以前出生;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
4、外语条件倾斜范围
(1)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2)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5个模块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4个模块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3个模块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在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3)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
(4)
3、转换系列申报评审的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照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三、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申报评审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已申请但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但须附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意见。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67号)等要求,坚持把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以及重点考察内容和重要依据,并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师德失范者以及在评审前后发现并查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不如实填报或提交不真实材料,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等,视为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申报人有一稿多投、署名有争议、抄袭他人论著等情况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工作负面情况,必须在申报表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注明。在职称申报中发现并查实申报人在职称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中,要加强纪律要求。对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人员,要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直接定为师德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3年内(不含申报当年)不得再次申报职称评审;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评委会的评委,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任何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并予以通报,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如属教师身份的,直接定为师德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参与推荐和评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要按照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以上各类人员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规范申报专业,从2013年开始,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学、语言学等填写到三级学科。
(五)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55号)要求,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课题、成果等业绩材料必须与申报评审的专业、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署名第一单位应是申报人的工作单位;提交被SCI、EI、SSCI、A&HCI索引收录的论文,要附检索机构出具的正规检索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若申报同级资格,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若申报晋升高一级资格,应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
(七)学校今年继续在保持去年正高职数下达各学院、学科组做法的基础上,单独设立若干正高指标,提供给两类申报人员:
1、对年龄在35岁以下(
2、对符合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人员,学院在规定名额内推荐到学校后,因学科组职数限制落选的教学科研人员,学校单独设立若干正高指标,在全校范围内公开竞评。
(八)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九)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的要求,申报相对应的系列和专业。凡申报系列(专业)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十)经2013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今年决定试行开展教学型教授(副教授)的评审,在聘任的岗位职数中按申报人数的一定比例设置若干个教学型教授(副教授)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评审。学校另行设置教学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小组,具体负责教学型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并向高评委差额推荐人选。(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教学型教授(副教授)评审操作办法(2013年试行)》)
四、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对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及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省教育厅继续采取网上申报(网址:http://rsc.gdhed.edu.cn/Login.aspx),申报材料请按《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55号)办理。首先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晋职申请,各单位于
从2010年起,省教育厅对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及专业的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和申报图书资料副高级资格人员全部组织答辩,答辩人员需按规定交纳答辩费140元。答辩费上交教育厅。另外,省教育厅还将抽取部分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进行答辩。
(二)对我校具备评审权的学科及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晋职申请,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将申报者的送评材料审核并公开展示7个工作日,
(三)各学院(部)推荐正高名额不超过3名,推荐副高名额不超过5名或按不超过中级教学科研人数的10%推荐。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全校公示。
五、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社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正高级每人920元(含论文鉴定费、答辩费),申报评审副高级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答辩费),申报评审中级每人450元,申报评审初级每人280元。
六、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为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今年将执行以下几项措施:
1、请申报人规范填写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做到客观真实、规范整洁。申报人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必须备注清楚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的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评审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和申报评审材料的规范整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单位应先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进行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申报者的教学科研成果须在所在单位公开展示7个工作日以上,并由所在单位在相应的申报栏目中签章证实公开展示的结果。申报材料经校职称师资科受理后,不得随意替补或更改。
3、重视对申报者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评价,教师系列申报者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按教务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4、科技项目和科研成果奖励由科技处复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成果、专业竞赛奖励及教学计划学时由教务处复审,研究生招收培养由研究生处复审。
5、每个审核部门要盖章,部门负责人要签名确认。内容填报不齐全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二)高级、中(初)级申报者材料分别按《送审材料目录表》的要求报送,目录表贴在主材料袋封面上。申报人应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尤其对多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属于发包承揽关系由甲方乙方等多方完成的项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申报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三)请各单位领导要做好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工作,保证材料的准确性,严格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对申报人填报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客观如实加注审核意见。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有关表格和文件请登录人事处网页职务评聘栏下载(网址:http://web.scau.edu.cn/rsc/Index.aspx)
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教学型教授(副教授)评审操作
办法》(2013年试行)
2、送评材料目录表(高级)
3、送评材料目录表(中、初级)
4、申报评审基本情况一览表
5、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013版)
6、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教学型教授、
副教授)
7、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8、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9、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
10、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
11、()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 表(A3纸)
1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
13、各单位办理资格证相片粘贴表
14、非法期刊目录
华南农业大学
2013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华南农业大学教学型教授(副教授)
评审操作办法(2013年试行)
为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及教学研究工作,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根据《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3〕54号),结合学校实际,经2013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决定于今年试行开展教学型教授(副教授)的评审,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岗位设置
在每年聘任的岗位职数中按申报人数的一定比例设置若干个教学型教授(副教授)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评审。
二、适用范围
按《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条件
申报教学型教授(副教授)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与资历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继续教育条件按《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业绩条件
(一)教授
任现职期间除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
1.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近3年来年均课堂教学、指导实验与实习、指导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指导课程(论文)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时数合计达300学时以上。
2.教学效果好,有3个学期以上的本科教学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20%;或有3个学期以上的研究生评教结果均在全校排名前25%。无教学事故。
3.主持省级以上教改项目且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教学类研究论文(中文核心刊物),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成果,或主编国家级教材1部。
(二)副教授
任现职期间除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应达到副教授职称评聘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具备如下业绩条件:
1.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近3年来年均课堂教学、指导实验与实习、指导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指导课程(论文)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时数合计达300学时以上。
2.教学效果好,有3个学期以上的本科教学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30%;或有3个学期以上的研究生评教结果均在全校排名前30%。无教学事故。
3.主持校级以上教改项目且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教学类研究论文(中文核心刊物),或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成果,或参编国家级教材1部。
五、评聘程序
1.符合条件的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自行选择申报。并按《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相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评审材料。
2. 教务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本科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论文与成果,申报人员所承担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科竞赛和创新实验项目等作全面的审核与评议。研究生处负责对申报人员所承担的研究生教学工作情况及其业绩作全面的审核与评议。
3. 资格审查。按《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学院评议推荐。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与评审,评审要求与程序按《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学校另行设置教学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小组,具体负责教学型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并向高评委差额推荐人选。评审要求与程序按《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学校高评委会评审。评审要求与程序按《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