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人〔2013〕189号 |
关于给予冼标开除处分的决定
冼标,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任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教师(高级工程师)。
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冼标于2012年5月在担任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安置区农民公寓第二期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期间,利用评标专家身份,在评标过程中收受投标方贿赂款港币7万元。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冼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冼标对此判决未上诉。
冼标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评标专家身份,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了刑律。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经学校2013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冼标开除处分。
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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