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人〔2014〕10号 |
关于给予刘士哲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
刘士哲,男,
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刘士哲为感谢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负责人陈某将广州市农业污染普查项目委托给我校资源环境学院承办,在其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多次贿送陈某钱款,鉴于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免于起诉。
根据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学校2014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及广东省监察厅派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决定给予刘士哲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在受处分期间(24个月)按专业技术四级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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