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办〔2014〕4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
基金会接受捐赠鸣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鸣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热心支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行为,鸣谢向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广大校友、社会团体、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和我校广大教职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无偿捐赠资金(含金融产品)和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等实物的,均给予表彰和鸣谢,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条 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可开具合法有效的《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并将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收录入学校“捐赠芳名录”存档,永久保存;大额捐赠者可载入《华南农业大学年鉴》。
第四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设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等基金;也可在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教学科研楼等)、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校内园林等铭文纪念。
第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六条 具体表彰和鸣谢办法
(一)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达2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可聘任为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校友可授予“华南农业大学杰出慈善校友”荣誉称号;
2.颁发“华南农业大学教育杰出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团体、单位及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个人:
1.可聘任为基金会“名誉理事”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校友可授予“华南农业大学慈善校友”荣誉称号;
2.颁发“华南农业大学教育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团体、单位及累计达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个人:
1.校友可授予“华南农业大学爱心(慈善)校友”荣誉称号;
2.颁发“华南农业大学教育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等。
(四)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团体、单位及累计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个人:
1.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2.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3.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五)捐赠金额人民币在1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团体、单位及捐赠100元至5万元(以内)的个人:
1.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六)连续捐赠奖学金、助学金满10周年且捐赠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华南农业大学10年奖、助学纪念奖”。
(七)其它捐赠额度的鸣谢方案,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
第七条 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对于金融产品捐赠,以产品过户日市场价格计算捐赠额,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鸣谢。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基金的捐赠和为某奖项或活动捐助的专项基金(含实物)。
(二)本办法经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