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办〔2014〕5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
基金会捐赠筹资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筹资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2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和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筹资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校友、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和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热情,多渠道争取社会捐赠,促进华南农业大学长远建设和发展,学校对为捐赠筹资做出主要贡献者予以奖励,根据《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通过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华南农业大学以及各学院筹资成功者(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及校领导除外),在捐赠款、物到账、到校后,学校将给予奖励;捐赠给定向科研项目、与学校有关单位另有协议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种类,包括货币资金、金融产品、房产、设备及其他实物等。
第四条 奖励比例,一般为筹资额的3%至5%。金融产品捐赠,以产品过户日市场价格计算筹资额;实物捐赠,按公允价值入账,以50%计算筹资额;奖助学金捐赠,按50%计算筹资额。
奖励实行 3 级累进奖励制。具体奖励比例如下表:
奖励级数 | 奖励级距 | 奖励比率 |
1 | 5万到50万 | 3% |
2 | 超过50万到100万 | 4% |
3 | 超过100万 | 5% |
第五条 获得奖励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所得税款。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基金会投资理财的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学校专项奖励金开支,不得挤占、挪用捐赠资金。
第七条 奖励方案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未经批准的奖励方案,由基金会负责向筹资者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筹资者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12月26日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