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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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政治和治安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生产、科研和生活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也必须动员全体师生员工一起参与,形成“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校、学院(部处)、系(科室)分级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统一联系协调各部门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审计处、国际交流处、资产管理处、设备处、科学技术处、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医院、校工会、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教学部)的党委书记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成立35人的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各单位下属的科、室、系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人。

第六条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四)     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     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七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为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其职责为:

(一)     组织、领导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条例》,经常分析、研究学校的治安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学校各方面秩序的稳定;

(二)  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进一步落实《条例》和三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制度,建立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群防群治,发动教职员工共同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范其他违法犯罪的工作;

(三)  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 抓好教职工、学生和家属的法制教育,积极参与五山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 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负责组织力量抢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  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切实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七) 与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签订《华南农业大学维稳及综治工作责任书》和《华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和奖罚制度。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  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组织成立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与下属各系(科、室)签订《华南农业大学维稳及综治工作责任书》和《华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七防”(防火灾、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防投毒)工作,防微杜渐,防止书写、张贴非法大小字报、标语、传单以及起哄、罢课、集会、请愿、游行等突发政治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杜绝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的发生。严格管理本单位所属的办公区、公共场所、学生宿舍等,经常检查、督促有关工作,以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二)  加强对教职工、学生、家属的思想道德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少年的教育,协助公安、保卫机关做好查破案件工作。

(三) 加强对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机密文件、科研资料、公章、票证、各种危险品和武器弹药的保管和使用,做到有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加强技术防范,确保已安装的报警、监控装置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用的,对因特殊原因须停用的,须履行报保卫处批准的手续,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管理好本单位的现金、支票;确保不在保险柜超额存放过夜款;采取措施防止保险柜被盗;确保不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确保支票和财务章分人管理;取送万元以下的,确保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取万元以上的,确保有多人或专车接送;确保不将私人钱财存放在办公室内。

(五)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值班驻守工作,加强对水、电、门、窗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做好值班记录工作,确保安全;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严。

(六)  每逢重大节日前,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大楼的值班制度。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九条     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的基本标准是:

(一)  各级党政领导发动干部和群众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综合治理工作真正纳入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层层建立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 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并将名单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三)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稳定,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有效制止和化解不安定因素;发现有闹事苗头的,及时在本单位解决,不发生有影响的政治事件和问题;邪教非法活动及时得到控制,防止宗教在校园内的传播渗透。

(四)  经常、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安全教育,使干部、群众的增强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并纳入法规管理轨道,普法率达98%以上。

(五)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群防措施,实现防范工作制度化,群防群治网络化。做到能及时发现和控制各类案件及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调解好民事纠纷,治安秩序良好,尽量减少刑事案件、政治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无重大刑事、政治案件和大的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六) 本单位人口犯罪率控制在0.5%以下,刑满释放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5%以下,行政处罚率控制在1%以下。

(七) 干部群众能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同评选先进单位挂钩,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治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建立奖罚制度。

第十一条    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奖励评定周期为两年一次,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各考核单位情况,并由学校对先进集体发文表彰,颁发奖牌和奖金,具体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评定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因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制度不健全,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或经上级领导、公安、保卫部门提出意见后不整改,或由于领导人失职,强迫职工违章作业而导致重大刑事案件和事故发生,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后勤处对下属各中心实体、资产管理处对大楼物业管理单位和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下属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下属单位发生综治问题,按照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各中心实体、各物业管理单位、各企业每次每项扣分的50%扣除学生工作部(处)、后勤处、资产管理处和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该项内容分数,每项最多扣至0分。

第十三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麻痹大意而造成失窃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职工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集体财务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光荣牺牲的,学校将按《条例》规定,报请上级授予烈士或其他光荣称号,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或保护、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行动中受伤的,医务人员必须无条件及时进行抢救和治疗。对不负责任、拒不抢救治疗或无理拖延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0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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