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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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文

 

华南农办〔201475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

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办法》已经学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校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4623

 

                                                                                                                                                   

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岗位聘任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实现研究生导师从身份制向岗位制转变,学校决定取消现行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实行岗位聘任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是为培养硕士研究生按需设置的工作岗位,按照指导对象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实行“有上有下”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聘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聘任。未获聘者暂停招生,但可继续培养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

第四条  聘任上岗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含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校内教授),或具有中级职称并有博士学位。

3.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有利于凝炼学科优势。

4.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较为坚实的专业知识,学术造诣较高,科研工作经验较丰富,外语水平较高。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有较强的解决所属行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和应用型项目研究等。

5.符合学校关于教师在岗年龄的规定,招生当年至退休的年限应能满足正常培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

6197511以后出生且未获得过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时应有连续6个月以上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合作研究经历。

(二)科研及成果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1)近三年(从申请当年向前推算,下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至少1篇学术研究论文,其中自然科学类要求在SCIEI刊物发表,人文社会科学类要求在一级刊物发表1篇或CSSCI刊物发表2篇(论文、课题级别鉴定标准按《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执行),或者是排名第1-2名的新品种的选育者。

2)近三年主持C类以上纵向科研课题,目前实际可支配经费自然科学类15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3万元以上。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近三年有正式通过鉴定的本人排第一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排第一本人排第二的应用型研究成果(含成果奖、新品种品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作品等),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为相关领域的管理专家与行业专家。

2)近三年主持应用型科研课题(含纵向和横向),目前实际可支配经费自然科学类6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2万元以上。

第五条  岗位聘任程序

本人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分委员会负责开展岗位聘任,聘任结果需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备案。

第六条  因出国、健康等原因未实际履行导师职责,未按规定缴纳超指标招生收费、校外导师招生指标费或未按规定发放硕士研究生最低助研津贴的,终止聘任直至问题解决。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广东省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评时总体结果不合格的,终止聘任且二年内不得再聘。

第七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的实施细则,聘任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术型与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第一导师。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一导师和所有类型硕士研究生第二导师,由各学院(部)自行制定聘任条件并自主聘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校外调入博士研究生导师、通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的导师,无须经过上述程序,直接聘任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身份自动解除。原《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1059号)、《华南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1124号)同时废止。《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249号)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6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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