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办〔2014〕89号 |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
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严谨、诚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具有考核资格的在校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形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课程考核通过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撰写、答辩、实际操作、课程作业等多种形式进行。
平时考核形式包括随堂测验、期中考试、课后习题、课程论文(设计),以及实验、实习、调查、读书报告等。
理论课程的期末考核一般以笔试为主。
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一般为1.5小时。
第五条 各学院(部)在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时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确定每门课程的考核要求。
第六条 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课程性质、特点制定课程考核大纲。课程考核大纲应明确课程名称、代码、考核目的和要求、平时课程考核和期末课程考核的构成等。课程考核大纲须经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学院(部)和教务处提交修改方案。
任课教师于每学期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的要求与安排。
第七条 思想政治类、语言文化类、信息技术类、军事理论等通识教育课程的期末考核实行全校统考,专业教育课程视教学要求实行部分统考,其他按笔试方式进行考核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在期末统一考试时间内进行。教务处依据校历组织期末统一考试。因教学安排需提前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应由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期末统一考试前三周完成教学进程的必修课程,一般在期末统一考试时间内进行。
第八条 实践课程的考核应根据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与要求,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实验课程的考核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实习课程的考核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课程论文(设计)的考核主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已学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主管教学的学院(部)领导负责本学院(部)课程考核工作的统筹与组织;负责课程平时考核的指导、检查与管理;负责期末考核的命题、试卷评阅、检查及分析总结等工作。
任课教师负责在授课期间进行平时考核。
第十条 任课教师和各学院(部)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核前,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9〕91号)的相关规定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参加被取消课程考核所获得的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考前向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按缺考处理。缓考课程随下一轮相同课程的考核进行。
体育课缓考事宜,由体育教学研究部审批并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前,学院(部)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试卷命题、试题保密、监考员安排等工作。
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做好考试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期末考试期间,校、院(部)领导巡视考场,学院(部)院长或书记担任考场的总监考,校督导员、学院(部)辅导员或教学秘书和教务处人员担任巡考员。学校在各教学大楼设立总监考办公处,负责监督检查,处理考场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后,任课教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将打印的学生成绩表和《华南农业大学期末考试分析表》送学生所在学院;将试卷和考核成绩登记表等材料移交学校教学档案室保存。
第十五条 每年上半年,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学院(部)开出课程的考核材料进行检查。
第四章 考核成绩的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组成,平时考核成绩不低于总评成绩的40%。
第十七条 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高水平运动员除外),只登记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阳光体育(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体弱或患慢性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诊断、体育教学研究部批准,可以修读“体育保健班”,其课程成绩应记为相应的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考核大纲及相关要求,应严谨、诚实、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上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查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下发至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组织复查。复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超出规定时间提出复查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须按“关于教师更正成绩录入错误的流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选课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课程考核者,其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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