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人〔2014〕128号 |
关于给予彭权生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彭权生,男,中共党员,1968年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任我校原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经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原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存在以下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问题:违规账外收取临时住宿费、洗衣机管理费、广告资源占用费等现金收入共420,318元;擅自将原值几十万的废旧资产(机械电表)以废品形式进行变卖,变卖款人民币3万元未入账;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学生宿舍洗衣服务的天逸公司追缴应交费用;违规购买购物卡等。
彭权生同志时任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对该中心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经学校2014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和第十二届党委常委会第66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彭权生同志行政降两级(由正科级降至科员级)处分,并调离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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