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09〕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严明纪律,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且达不到校级违纪处分的,视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其通报批评。
第六条 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 用的;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持械斗殴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者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诬陷他人的;
(六)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退赃的;
(八)勾结串联校外人员违纪违规的;
(九)涉外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与学校的社会声誉。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煽动、组织、策划危害校园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以上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传销、直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上述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散布有违事实的信息、谣言等,危害学校社会声誉或影响正常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闹事起哄,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它扰乱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打击报复他人的,除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尚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结伙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偏袒一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或实施诈骗,或盗窃、侵占、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应依法偿还或赔偿外,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 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协同作案或包庇、窝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因作案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或其它私人材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校园环境、违背校园文明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或违章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进行赔偿;
(二)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商业广告、派发商业传单、悬挂商业标语等,污染校园环境,不听劝阻的,拒不清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音像作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猥亵、玩弄他人或有其它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滥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备、涂改消防标志、阻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它破坏校园环境,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校园文明,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私拉电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线路损坏或给学校、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休息时间,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酗酒、燃烧物品、养宠物等,影响宿舍生活环境,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高空掷物、燃放烟花爆竹、存放危险品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未经学校批准安装或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IP或密码、窃取他人私密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网络窃取或泄露国家、学校机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侵害他人隐私,影响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攻击、诽谤、侮辱单位或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攻击、破坏校园网络或恶意修改网络数据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校园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有违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它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各项考评、干部竞选、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逃避缴纳学费、住宿费或为获得各项资助,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毕业生就业、体格检查等活动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有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八)其它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下列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
(一)不按时报到注册,尚未达到退学处理规定的,由学校通报批评,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内,学生累计旷课9学时及以下的,由学院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49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已取得合法婚姻的学生(含休学学生),没有凭户籍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到学校计生办办理手续,未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九条 违纪处分的受理部门。
(一)学生正当权益受到其他学生侵害或检举其他学生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受理;
(二)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协同学生工作部(处)受理;
(三)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或旷课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向学生工作部(处)反映,由学生工作部(处)受理;
(四)学生违反学籍管理及考试纪律规定的,由教务处受理;
(五)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受理;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由宿舍管理中心受理;
(六)除了上述违纪行为,学生其它违纪行为均由学生工作部(处)受理。
第二十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同有关部门查实,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需要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说明材料、学生的违纪经过陈述及其它相关材料,报给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结合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拟定处分决定,并报学校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档案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校长办公室负责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校长办公室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毕业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可依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
学生提出申诉,经复查后仍维持原处分的,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办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诉,不得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学校保卫处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5〕62号)不再适用于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