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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的规定

华南农办〔2004〕38号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贯彻落实以法治校的方针,现根据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学院领导班子肩负着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党委书记和院长是毕业生文明离校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切实做到毕业生人人文明离校。

    二、全体学生工作专职干部和班主任要主动深入到毕业生中了解情况,到毕业生宿舍中去,关心学生,逐个谈心,做到对每个毕业生心中有数。党政机关各部门、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要认真解决毕业生的实际困难及合理要求,为毕业生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及时化解消极因素,及时处理突发性问题。

    三、全体毕业生离校前要一如既往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爱校爱国,遵纪守法、文明离校;要珍惜师生感情、珍惜同学友谊,自尊自爱、文明礼让、团结互助;要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要努力创建优美校园,爱护公物,离校前要清理房间杂物,把房间打扫干净。全体毕业生要切实做到“四留下”(给母校留下好形象、给老师留下好印象、给低年级同学留下好榜样、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

    四、在离校期间故意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毕业生,将严肃处理。

    1、不得破坏公物,不得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乱烧杂物、乱涂乱画、污损公共场所,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不得在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闹事、起哄、摔物;不得借毕业聚餐闹事,发泄个人情绪,扰乱餐厅秩序,违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按政策派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3、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违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

    4、毕业生毕业后,未经批准,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利用网络或其它渠道散布谣言或发布其它有害信息,有损学校声誉或校园安全与稳定者,给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有上述行为者,不服从管理、认错态度差,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7、对上述行为的知情者,要求其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若知情不报者,一经核实,与肇事者一并处理。

    五、对当场制止或检举、揭发有关学生违纪行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如在校内发生违纪行为,仍将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出处理。若学生的违纪行为在离校后才被发现,该生的档案将暂留学校,经查实、处理后,学校将处理结果通知用人单位。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部)。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的规定》(华南农办[200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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