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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考场工作细则

华南农办〔201317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为规范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考试的严谨、诚实、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监考职责

 

第二条  开考前30分钟到位,检查考场安排及监考员到位情况。

第三条  考试期间,要密切注意考场动态,巡视时督促、检查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发生。

第四条  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和《华南农业大学考场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操作程序》指导监考员对考场异常情况做出及时的处理,并于当次考试结束后将处理意见送交教务处。

第五条  对监考员到位、考场动态、考试纪律、考场环境、各学院领导巡考等情况,要及时在《华南农业大学期末考试总监考登记表》、《华南农业大学期末考试领导巡考记录表》上进行记载,以便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第六条  认真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巡考员职责

 

第七条  开考前30分钟到位,检查考场安排及监考员到位情况。将未按时到位的监考员及时报告总监考,并与其所在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并可要求该单位另派他人监考。

第八条  考试期间,要密切注意考场动态,积极巡视,督促、检查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发生。巡考员要按学校的考核管理规定检查考场情况。如有违纪情况应及时报告总监考,并按照《华南农业大学考场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操作程序》协助监考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监考员到位、考场动态、考试纪律、考场环境、各学院领导巡考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总监考。

第十条  协助总监考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情况,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认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签名,于当次考试结束后,将《华南农业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华南农业大学期末考试总监考登记表》、《华南农业大学期末考试领导巡考记录表》送交教务处。 

 

第四章  监考员职责

 

第十二条  监考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监考员进入考场须佩戴教务处统一制发的监考员标志。

第十四条  监考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在黑板上书写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核对考生证件,依“考试座位(次)表”指导学生对号入座,并监督学生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员应核对试卷份数,并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和考场规则,并到考生座位逐一分发试卷,不可由学生传递试卷。

第十六条  开考后30分钟,监考员禁止迟到的考生入场,再次核对考生证件,并要求考生在“考试座位(次)表”上签名。

第十七条  监考员不得对涉及试卷答案内容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对于学生提出的试卷印刷不清或有错漏之处等问题,应当众回答。

第十八条  监考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九条  监考员应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不得在监考时间内与他人闲聊或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打电话、听音乐、看电脑、玩手机、打瞌睡、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试题或从事监考工作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监考员在规定的交卷时间前5分钟,可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到考生座位逐一收齐全部考试材料,清点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场。如发现试卷缺少,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注明缺少试卷的学生姓名,并负责追回试卷。对拖延交卷者,按废卷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员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作弊迹象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对经口头警告后再犯者,即视为作弊,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违纪或作弊情况;对情节严重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在全校期末考试期间,须于当天将违纪作弊学生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报当天值班的总监考做出处理;平时的考试或考查,应在3日内将违纪作弊学生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报送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须依时到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如无故缺席,或不履行职责,给违纪和作弊行为以姑息、纵容或说情者,以教学事故论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生守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应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作缺考论。因特殊情况(如重症、至亲病故等)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论,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五条  除教师指定或许可携带的书籍及文具外,学生不得将书包、课本、复习资料、笔记本、草稿纸、通讯工具、电子辞典等带至考座,必须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员查验,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学号、姓名、年级专业,然后答题;如有试题字迹不清、错漏或分发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不得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自行借用考试用具,个别学生确需借用,须经监考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入考场前需做好应考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在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互相暗示;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纸条、换卷,为他人提供窥视方便,以及请他人或者为他人代考等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书写文字的一面朝下,连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学生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拖延时间交卷者,按废卷处理。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互对答案、打手机、发信息等。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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