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华南农办〔2009〕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哲学和历史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全学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四)结业生一年内回校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理者。
第三章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部)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华南农业大学硕士
第七条 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查接受申请各级学位人员的名单;
(三)审查本学院(部)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分别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的,经过复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学位。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06〕24号)同时废止。以往已按有关学士学位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