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4〕17号
为了加强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工作,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的身份标志,学生入学注册后分别由学校发给。
二、每学期注册时,学生必须亲自携带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盖章,不加盖该学期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三、有薪金收入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不能享受乘火车优待,在学生证中注明“带薪入学”字样。
四、学生证、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务必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因保管不善或转借被他人利用而产生不良后果的,须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五、学生在一学期内只能利用学生证购买在规定乘车区间往返火车票各一次,不得利用学生证重复购买火车票或从事其它违纪活动。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六、学生证填写的内容不得私自涂改。如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需要更改家庭住址的,需凭父母新工作单位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申请换发。
七、学生证、校徽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详细报告损坏或遗失经过,经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审核,报所在学院办公室批准,方可换发、补发。
八、学生换发、补发学生证和校徽由教务处办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二。换发、补发学生证和校徽应分别按规定缴交成本费。换发、补发学生证收费3元,换发、补发校徽收费2元。
九、学生毕业或退学、转学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交回学生证。否则,按遗失手续办理。校徽可给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