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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10118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课程建设和各类教学检查、教学评估等工作。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推进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研究生课程,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系统性及前瞻性;优化课程体系,体现学科水平与我校特色。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安排应在兼顾不同教育层次(本科、硕士、博士)教学衔接性的同时,体现不同教育层次的特点与要求。各教育层次的课程体系要体现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课程教学内容应具有学科前沿性。但应避免把导师正在研究的课题内容当作课程开设。一些内容较少的高新科研技术类理论知识不一定单独作为课程开出,可以列入各专业的《文献综述及专题讨论》课程中作为专题报告。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确定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改动。确需调整的,须学科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

第七条  新开(更名)课程由课程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集中审核两次,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名称应准确、简洁,中文名称不得超过十五个汉字,且须有相应的英文课程名称。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每18课内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不限),公共课(公共英语和政治理论课)每学分的课内学时数可适当提高。每门课不超过3学分。

第三章  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严谨教学态度;博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公共课及部分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在特殊情况下,由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须经学科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次课程教学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教学参考书与选读文献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应的教学参考书。选用的教学参考书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该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学参考书。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的原文。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用书由主讲教师负责提前订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学用书。学校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

第五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管理和组织工作由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负责,专业课教学由各学院负责,研究生处参与协调跨学院的专业课教学组织。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第十六周公布下学期公共课课程表。各学院根据公共课课程表,安排本单位研究生专业课程表,并于下学期第1周内送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应依时开出,并依时进行考核。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出的,需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课程库的时效性和前沿性,连续两年未开出的课程自动撤销并从课程库内删除。选修课程因任课教师出国、退休或健康等原因,经学院同意后可以向研究生处申请撤销、暂停或推迟。未经批准停开或中断研究生课程的,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需要达到规定数量才能开课。原则上要求选课人数不低于5人,博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每位专业课任课教师每学期主讲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由我校自行开出。少数研究生课程可到校外单位选修,由导师提出,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所需经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在第一学年内修读完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全日制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须在第一学期内修读完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须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第六章  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学检查和日常质量评估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当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研究生座谈会及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以帮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授课教师课程教学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价是提高授课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教学评价是各位研究生的权利也是各位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处在各学院检查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在校研究生开展课程教学检查和课程评估。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等方面,主要以研究生评价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学校综合研究生评价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75分以上为合格,优秀率不超过被评估课程总数的15%。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反馈给有关学院,以改进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三周进行,研究生均应对教学评价中所列的每门课程的每位授课教师进行评价。评估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根据系统设定和我校实际情况,未进行网上评价或评价结果无效的研究生,将无法在网上查询成绩。

第七章  教学、考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教学的特点,以研究生为教学主体,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或其他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鼓励教师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学位课程教学必须全部面授,选修课程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或增减课时。因故需请假调课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两天办理调课手续,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的,应在上课前通知任课班级学生及本人所属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并及时补办调课手续。公共课(公共英语和政治理论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代课时,须报研究生处审批。原则上一学期调课学时不得超过8学时。因调课所缺课时任课教师应及时为研究生补上。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当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对于缺勤率超过1/3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教务员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1.教学大纲;2.主要教学用书、参考资料、课件与多媒体资料;3.教学进程表;4.课程考核的试卷、答卷;5.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档案应存档备查。其中,研究生公共课试卷由研究生处保存,专业课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其余的教学档案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保存。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必须长期保存,其余的教学档案一般保存五年。超过保存期限的教学档案由学校统一销毁。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5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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