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华农党发〔2010〕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善于推动我校科学发展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可实行任命制、选任制和聘任制等形式。
第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与干部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选拔任用学校党委直接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
第七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身体健康。
第九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处级干部任职资格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提任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职务的,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
5.担任党群系统的处级干部,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新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51周岁。
7.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的有关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参加培训。
8.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称职等级以上。
(二) 科级干部任职资格
1.提任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副科级干部的,本科毕业的一般应工作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的一般应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达称职等级以上。
3.提任正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4.新参加工作具有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并经考核达称职等级以上可提任正科级干部。
5.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称职等级以上。
第十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或破格提拔,但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党性不强,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经不起考验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的。
(四)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的。
(五)被立案审查且正在审查期间的。
(六)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的。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八)未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安全防火、综合治理的责任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组织。
第十四条 参加投票推荐的范围一般为:
(一)推荐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副职及学院(教学部)党委正副书记(党总支书记)的范围:校党政领导,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全校处级领导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各民主党派、侨联会、无党派人士联谊会负责人,教代会评议干部工作组成员,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
(二)推荐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干部的范围: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一般为:
(一)推荐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副职及学院(教学部)党委正副书记(党总支书记)的范围:分管(联系)校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
(二)推荐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干部的范围:分管(联系)校领导、本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部门工会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学术骨干、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等。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九条 个别因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由党委推荐提名。
第四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由党委组织部门拟定);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必要时进行统一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
(四)公开竞聘考评;
(五)根据考评结果,提交学校党委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六)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依据干部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座谈会、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和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副职及学院(教学部)党委正副书记(党总支书记)的范围:分管(联系)校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以上干部;
(二)考察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干部的范围:分管(联系)校领导、本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部门工会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学术骨干、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及学生代表等。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监察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并注意保密。
第六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或者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介绍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主要有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统战部部长、校纪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和审计处处长的任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十五条 提任机关部处科室、学院(教学部)及直属单位办公室正科级实职的,由各单位上报拟任职务人选,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免条例,经讨论及考察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一般采取校园网公示、张榜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新提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报校党委审定后正式任职,并由党委组织部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不再重新发文公布;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报校党委审定后,免去其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一个任期一般为四年。干部换届调整时,提拔使用的,要求能任满一个任期;任同一职级的,要求能任满2年以上;男同志年满58周岁、女同志年满53周岁以上的,改任同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三十九条 人才租赁制干部的选拔任用,采用聘任制形式,可聘任为科级干部,在聘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解除聘约或转岗后不再享受相应职务待遇。租赁期间聘为科级干部的,转为正式编制后仍在原岗位工作的,保留原职级。
第四十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对应正、副科级干部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提拔任用的干部,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优化的重要途径。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超过规定上限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两个任期的人员,原则上进行换岗交流或转任教学、科研工作岗位。
第四十四条 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党政机关、学院(教学部)、教辅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积极向社会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培养、考核、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根据干部培养计划的安排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创造条件,为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提供条件。学校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类别的干部教育培训班,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处级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到上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培训。
第四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核制度。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干部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从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综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实行请假、销假制度。为加强干部管理,处级领导干部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除执行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外,仍需向组织部备案或请假。离开广州一天至三天需向组织部报告备案;离开广州三天至七天需向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离开广州七天以上需向主管(联系)校领导办理请假手续,并向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告备案。外出者按时返校后,需向主管(联系)校领导及相关部门销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在假满前及时把情况报告主管(联系)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延假。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调出学校或退休的干部,自然免去其担任的党政领导职务;
(四)因离职脱产学习、出国等原因离开现岗位满一年的;
(五)经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的;
(六)犯有严重错误,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现任职务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九)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配,无特殊原因,在任职文件下发一周内应到岗,不服从调配的,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学校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符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者,免去现职。
第五十五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向主管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基本称职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适合的党政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
(七)不准在, 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和监察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由审计处对相关单位和干部个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二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纪委和监察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三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纪委和监察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