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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专职辅导员聘用教师岗位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149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和《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专职辅导员聘用教师岗位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是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聘用时,教师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8;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教师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8:4.8:0.4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一)开展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的稳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五)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协调学校职能部门、院系党政和班主任等骨干共同做好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以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组织学生参加“三下乡”活动和社会实践。

(七)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并承担部分“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程等教学工作,积极撰写研究论文、论著,积极争取相关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教授三级岗位聘期主要职责

(一)完成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二)指导帮助辅导员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三)承担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教学质量良好。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至少主持2B类或3C类科研项目,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

第六条 教授四级岗位聘期主要职责

(一)完成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二)指导帮助辅导员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三)承担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教学质量良好。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至少主持1B类或2C类科研项目,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

第七条 副教授一级岗位聘期主要职责

(一)完成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二)指导帮助辅导员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三)承担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教学质量良好。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持1B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加2B类科研项目以上,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第八条 副教授二级岗位聘期主要职责

(一)完成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二)指导帮助辅导员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三)承担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教学质量良好。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持1C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加1B类以上科研项目,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参加、指导学生参加同行公认的学科、专业比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副教授三级岗位聘期主要职责

(一)完成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二)指导帮助辅导员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三)承担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教学质量良好。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持1

C类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加1C类以上科研项目,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参加、指导学生参加同行公认的学科、专业比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第十条 讲师一级岗位聘期主要职责

(一)完成辅导员的基本职责。

(二)承担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教学质量良好。

(三)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主要参加1C类以上的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校级科研项目,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论文3篇,或参编学术著作1部。

(四)应负责至少1年毕业生年级和1年新生年级的工作。

(五)所指导的学生个人获得厅级以上个人荣誉表彰,或班级、学生团队获得校级以上先进集体表彰。

第十一条 讲师二级岗位聘期主要职责

(一)完成辅导员的基本职责。

(二)承担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教学质量良好。

(三)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参加1A类或B类(排名前8)或1C类,或主参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论文3篇,或参编学术著作1部。

(四)应负责至少1年毕业生年级或新生年级的工作。

(五)本人获得校级以上荣誉表彰,或所指导的学生个人获得厅级以上个人荣誉表彰,或班级、学生团队获得校级以上先进集体表彰。

第十二条 讲师三级岗位聘期主要职责

(一)完成辅导员的基本职责。

(二)承担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主讲1门课程,教学质量良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三)应负责至少1年毕业生年级或新生年级的工作。

第十三条 助教级岗位聘期主要职责

(一)完成辅导员的基本职责。

(二)积极参加教学、教学研讨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十四条 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及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具体聘用条件

(一)教授三级岗位评选条件

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或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三者;可申报教授三级岗位。

1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排名前3),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2);省级教学观摩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班级、学生团队获得省级以上先进集体表彰2次以上。

4聘前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一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主编学术专著1部以上。

5聘前4年内,主持2A类科研项目,或主持4B类科研项目。

(二)教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原则上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第一个聘期可直接聘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教授四级岗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聘用到教授四级岗位。

(三)副教授一级岗位评选条件

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5年以上者;或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2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已聘副高级专业职务8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或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者;可申报副教授一级岗位。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厅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校级优秀(先进)辅导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优秀班主任、优秀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荣誉2次以上的;聘前4年内,累计2次以上年度优秀考核。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3);参加同行公认的专业比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班级、学生团队获得省级以上先进集体表彰的;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4、聘前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5、聘前4年内,主持1B类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加2B类以上科研项目。

6、聘前4年内,年均授课70学时以上,有3个学期以上学生评教均在本单位排名前30%

(四)副教授二级岗位评选条件

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已聘副高级专业职务4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报副教授二级岗位。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厅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校级优秀(先进)辅导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优秀班主任、优秀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荣誉2次以上的;聘前4年内,1次以上年度优秀考核。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参加同行公认的学科、专业比赛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6)。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班级、学生团队获得厅级以上先进集体表彰的;作为指导老师(排名前3)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4、聘前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参编规划教材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5、聘前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主持1C类以上科研项目;主要参加1B类以上科研项目;主要参加2C类以上科研项目。

6、聘前4年内,年均授课70学时以上,有3个学期以上学生评教均在本单位排名前40%

(五)副教授三级岗位评选条件

原则上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一个聘期可直接聘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副教授三级岗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聘用到副教授三级岗位。

(六)讲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直选条件。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2)获得厅级以上荣誉称号。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班级、学生团队获得省级以上先进集体表彰的;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所指导的课外学术与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2、评选条件。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从事辅导员工作7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从事辅导员工作7年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或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从事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者;可申报讲师一级岗位。

1)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先进)辅导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优秀班主任、优秀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荣誉;聘前4年内,1次以上年度优秀考核。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校级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前1);校级教学观摩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资格;聘前4年内,年均授课70学时以上,教学质量良好。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班级、学生团队获得省级以上先进集体表彰1次;指导课外学术与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次;所指导的班级、学生团队获得校级先进集体表彰2次以上;获得校级以上寒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或优秀指导老师称号3次以上。

4)聘前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公开发表论文3篇;参编学术著作1部。

5聘前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主持1C类以上科研项目;参加1A类科研项目(排名前8);参加1B 类科研项目(排名前5);主持2项校级科研项目。

(七)讲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辅导员工作7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或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辅导员工作7年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者;可申报讲师二级岗位。

1、获得校级优秀(先进)辅导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优秀班主任、优秀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荣誉;聘前4年内,1次以上年度优秀考核。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校级教学观摩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资格;聘前4年内,年均授课70学时以上,教学质量良好。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指导班级、学生团队获得校级以上先进集体表彰;指导课外学术与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奖励;获得校级以上寒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或优秀指导老师称号。

4、聘前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参编学术著作1部。

5、聘前4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参加1A类或B 类科研项目;参加1C类科研项目(排名前5);主持1项校级科研项目。

(八)讲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原则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第一个聘期可直接聘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中级三级岗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聘用到讲师三级岗位。

(九)助教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连续或累计从事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助教一级岗位。

(十)助教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连续或累计从事辅导员工作半年以上1年以下者,可申报助教二级岗位。

(十一)助教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从事辅导员工作者,可直接聘用到助教三级岗位。

第十六条 优先聘用原则

若出现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多于应聘职数时,依次适用以下优先原则(即满足条件1者优先适用,若同时满足同一条件,则适用下一条件,依次类推)。

(一)连续或累计从事学生工作年限时间长者。

(二)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数量多者。

(三)主持科研项目级别高、数量多者。

(四)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级别高、数量多者。

(五)满足聘用条件类别多者。

(六)满足高一级职称评选条件者。

第十七条 聘用条件的相关说明

(一)凡标明“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次以上”含2次。

(二)“论文”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三)“先进集体”指先进班集体、红旗团委、红旗团支部、红旗学生会、优秀研究生分会、优秀(先进)党支部和课外学术与科技创新获奖团队。

(四)科研项目和学术期刊的级别界定按现行《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归口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和聘用委员会评聘。

第十九条 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依据上岗条件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与受聘辅导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4年。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内获得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聘用到教师高一级职称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岗位等级。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

(一)年度考核。按照相应岗位的职责由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

(二)聘期考核。辅导员聘用合同期满前,由学校统一组织,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要体现业绩与资历相结合、业绩为主的原则,执行教师岗位工资系列的辅导员还应考核教学工作量,在具体操作上,可按相应岗位的三分之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聘用结果有异议者,可通过一定程序向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申(投)诉调查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精神,专职辅导员是指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等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职人员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学校之前发布的管理规章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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