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应有效益,根据《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给予我校每名引进的领军人才500万元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
第三条 领军人才工作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工作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领军人才住房补贴经费:领军人才须提供本人个人银行账号,省财政下达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直接划入其所提供账号,住房补贴用于领军人才在我省购置或租住房。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领军人才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
第六条 工作经费须严格按以下范围及标准安排使用:
(一)项目研发经费。用于购买与在研项目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材料、文献、软件,以及进行项目测试、化验和加工等必要的开支。
(二)项目管理经费。用于与在研项目密切相关的会议、差旅、咨询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必要的经费开支。此项费用须在省财政下达工作经费总额的15%以内安排使用。
(三)聘用人员经费。用于支付在研项目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助手的薪酬或补贴。此项费用须在省财政下达工作经费总额的30%以内安排使用。
第七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由领军人才负责审批。领军人才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每年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支出按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和聘用人员经费进行预算,并将预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学校将根据领军人才工作开展的需要审核预算,已经通过的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领军人才必须按照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第八条 工作经费各项支出须控制在省规定的项目的使用范围内,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九条 领军人才应对年度在研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工作经费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条 领军人才的在研项目结题前3个月,由其本人和学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考核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考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预算年度终了后,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下达工作经费的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工作经费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否则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学校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