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人员服务期补偿费的办法
华农大(办)字〔1992〕59号
1、参照国家教委教留〔1990〕014号文的收费标准,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实行偿还培养费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1)博士研究生(含代培生)培养费18000元,硕士研究生(含代培生)培养费12000元,毕业后按在校稳定五年服务期计,工作每满一年递减五分之一,服务期满后流动的免收。
(2)五年制本科毕业生培养费12500元,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培养费10000元,大专毕业生培养费4500元,中专毕业生培养费3000元,毕业后,按在校稳定六年服务期计(含见习期),工作每满一年递减六分之一,服务期满后流动的免收。
(3)若今后国家对毕业生的培养费标准有新规定,参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2、在职教师、干部工人参加培训学习者,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按以下标准收回服务期补偿费。
学习类别和年限 | 报销学费(元) | 服务期补偿费(元) |
脱产学习 1-2年(不含2年) | 1000元以下 1000元以上 | 3000元 4000元 |
脱产学习 2年以上(含2年) | 1000元以下 1000元以上 | 4000元 5000元 |
脱产学习1年以下(含1年) 或不脱产学习2年以上(含2年) | 500元以下 501-1000元 1001-1500元 1501元以上 | 1000元 2000元 2500元 3000元 |
不脱产学习2年以下(不含2年) | 300元以下 301-600元 601-800元 801-1000元 1001元以上 | 500元 1000元 1200元 1500元 2000元 |
服务期为五年,工作每满一年递减五分之一,服务期满后流动的免收。
3、调入人员服务期补偿费5000元,服务期为十年,工作每满一年,递减十分之一,服务期满后流动的免收。
4、对代培研究生、代培本科生、参加过培训人员、调入人员等签订合同的,服务期及培训费、培养费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5、毕业生、调入人员到校工作后,服务期未满,又接受过培训的,要求调离学校时,收费标准,按较高一项执行,服务期年限按最高一项执行。
6、凡未满服务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超期未归的收费标准,累加计算,服务期年限按最高年限计。
7、收回服务期补偿费由用人单位缴交,也可由调离者本人缴交,凡缴交服务期补偿费者必须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