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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在职教师国内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659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师资培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程序、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国内进修学习的范围和类型

(一)为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而进行的学历进修。主要包括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攻读定向、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参加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学习;参加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等。

(二)进修校内外课程,包括本科课程和研究生课程。

(三)为提高岗位业务能力而进行的培训学习,主要包括:教师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高级研讨班等。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短期访问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安排教师进修学习的原则

(一)坚持按需、有计划派出的原则。各学院(部、处)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及专业建设、人员学历结构调整、教学任务和业务工作等的需要,合理制定本单位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本单位教师的进修学习。

(二)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修学习的内容应与进修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并与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相一致。

(三)为优化教师学缘结构,专任教师、科研人员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下同)原则上应在校外进修。党政管理人员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若进修专业与学校已设硕士、博士点专业相同的,应在本校进修。原则上不安排专任教师、科研人员参加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进修学习。

(四)学校优先推荐新兴学科及专业的教师、公共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师、优先发展学科教师、新办专业教师、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重点培养对象进修学习,其他人员按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安排。

(五)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管理水平及加强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教务员、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及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教师进修学习的条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教师进修学习所产生的费用,由教师个人和学校或教师所在单位资助共同负担。

第四条  教师进修学习的基本条件

(一)进修学习人员须是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进修学习人员须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岗位任务,有较好的业务基础和发展潜力,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者。连续两年年终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申请攻读学位、国内访问学者的专任教师,若其所在学院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的,一般须来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按入学时间计算),且已经熟悉本岗位工作;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低于40%的,则可不受来校工作年限限制。其他系列教职工申请攻读学位,须来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按入学时间计算)。

(四)教师在进修结束或取得学位后,需至少再隔两年方可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下一次在职进修学习。

(五)进修期间应不影响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保证完成学校规定的考核工作量。

(六)各单位在保证完成相关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当年派出进修学习的各类人员[含国(境)外进修]累计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在编教职工总人数的20%

(七)申请进修学习人员的其它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教师进修学习的费用

(一)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进修4门研究生主要课程,学费由学校资助,其它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教师攻读研究生取得学位或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学位后,学校给予其学费资助,资助办法如下:

1、取得博士学位者,若培养费在1.5万元以上的,学校一次性资助1.5万元,其余费用由本人承担;若培养费在1.5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培养费给予资助。

2、取得硕士学位者,学校一次性资助0.5万元,其余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教师参加本科以下(含本科)学历进修,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教师参加教育部骨干教师培训班,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培训结束后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汇报并以学术报告或讲座形式介绍所学新知识和新技术,书面材料应报人事处职称师资科备案。参加其它进修班、研讨班、培训班,所需费用一般由本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派出的,费用由学校解决。

(五)计划内国内访问学者,所需经费的60%由学校承担。

(六)经学校批准的脱产进修学习人员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  教师进修学习的管理

(一)学校支持教师在职进修学习,但应严格审批手续。教师离校进修前均需按本办法办理申请、审批、签订有关协议及登记等手续,进修期间按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否则按学校现行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教师进修学习必须具有计划性。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并报人事处审批后形成全校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和方案。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和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上述有关原则和条件进行制定,每学期制定一次。各单位根据学校审批的教师进修学习方案安排教师进修学习,未列入方案的教师原则上不作安排。

(三)申请进修校内外课程者,每学期进修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并应通过考试获得成绩。

(四)在职攻读学位者,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按培养学校本专业正常学制年限)毕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由本人承担,如在批准期限内未能毕业的应先回学校正常工作。

(五)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者,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年终考核称职及以上,可享受在职教师的一切待遇。

(六)在职攻读学位者,无论学校资助学费与否,均须与学校签订《华南农业大学在职教师进修学习协议书》(附件4),否则按脱产进修人员办理,并以脱产名义报考和攻读学位,中途不得转为在职攻读。

(七)经学校批准的脱产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工资津贴,其余部分停发。工资发放部分若不够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由脱产进修人员提前存入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应银行账户,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应的扣缴手续。未经学校批准的脱产进修人员,按学校现行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在职攻读学位者,学习毕业后,须持毕业证、学位证到人事处职称师资科验证、入档,并按规定报销学费。

第七条  教师申请进修学习的程序

(一)教师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即本学期申请下一学期的进修学习。

(二)各单位要本着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及妥善处理工作与进修学习的关系的原则,根据当年教师申请进修学习的实际情况,在进修总人数不超出规定的范围内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做好本单位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各单位分别于每年5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学习计划表》(附件1)报人事处审批。

(三)人事处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各单位报送的教师进修学习计划进行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单位。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人事处审批的教师进修学习计划方案安排教师进修学习。列入学校进修学习计划的人员,一般应至少提前半个月将有关申请材料报人事处职称师资科,其中申请进修校内课程人员须提交《华南农业大学教师进修校内课程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申请在职攻读学位人员须提交《华南农业大学教师攻读学位申请表》(附件3)申请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学习(包括国内访问学者)人员还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的书面申请并附培训简章等有关证明材料,经人事处批准后通知有关单位或申请人。

(五)申请在职攻读学位人员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职称师资科登记备案,并与学校签订《华南农业大学在职教师进修学习协议书》(附件4)。

第八条  教师以外的其他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教辅人员)和管理干部的进修学习,本办法中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在职教师进修学习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1、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学习计划表

2、华南农业大学教师进修校内课程申请表

3、华南农业大学教师攻读学位申请表

4、华南农业大学在职教师进修学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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