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华南农办〔2007〕35号
为做好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装备局字〔1988〕008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
营养保健津贴发给因接触放射线类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岗位及相关人员。
营养保健津贴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划分为四个等级(见附件1)。
二、享受营养保健津贴的标准
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任意提高等级和扩大范围,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申报。
(一)专职从事放射线类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津贴。每月接触放射线类物质在80小时以上者,享受全月保健津贴;80小时以下者,享受半月保健津贴。短期从事放射线类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津贴。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每天2~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但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2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金额的1/22。
(三)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四)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接触有害有毒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津贴。
研究生接触放射线物质和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时间,以实验室使用和仪器使用登记本原始记录为依据。
(五)对进入有毒有害物质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与该实验室等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津贴。
(六)按月计发营养保健津贴的人员,病假、事假、探亲假、离岗学习和非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出差,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津贴。
(七)同时接触不同种类、不同级别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按较高标准享受保健津贴。
(八)连续从事丙级及以上放射线类工作一年以上,调换工作岗位从事非放射线工作时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保健津贴。其他接触化学、生物有害物质的人员调换工作岗位,不再接触化学、生物有害物质的,即从下一个月起停止其保健津贴。
(九)从事放射线类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出院后可视病情和诊断结果酌情处理。
(十)营养保健津贴标准:(单位:元)
类 别 | 时间 | 等 级 | |||
甲 | 乙 | 丙 | 丁 | ||
放射线类 | 全月 | 88 | 66 | 55 | 33 |
半月 | 44 | 33 | 27.5 | 1.5 | |
化学、生物类 | 全月 | 66 | 55 | 44 | 33 |
每天 | 3 | 2.5 | 2 | 1.5 |
三、营养保健津贴经费来源
(一)教学实验人员、国家有政策规定的特殊岗位人员的保健津贴,在学校的保健津贴经费中支付。
(二)科研人员的保健津贴由各科研课题经费支付。
(三)研究生保健津贴由导师科研课题经费支付。
(四)校内企业化管理单位或承包单位相关人员的保健津贴在企业单位的经费或承包经费中支付。
四、营养保健津贴的管理及发放办法
(一)从事教学实验工作涉保人员的保健津贴由各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支付;从事科研工作涉保人员(包括研究生)的保健津贴由各单位审核,科技处审批,课题经费支出;国家有政策规定的特殊岗位人员的保健津贴,由人事处审批。
(二)申请保健津贴,需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享受保健津贴申请表》,按审批权限报相关单位审核备案。
(三)从事教学和科研的保健津贴不得重复申领。
(四)学校每学期结束前核发有关单位本学期保健津贴总额。因工作需要直接、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必须逐日登记接触何种有毒有害物质,填写登记表和《华南农业大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享受保健津贴发放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实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单位审批,由财务处发给保健津贴。
五、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略):1.有毒有害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
2.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3.《华南农业大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享受保健津贴申请表》
4.《华南农业大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享受保健津贴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