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3〕2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为更有效保护学校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工作者的权益,鼓励培育和使用本校植物新品种,激发广大育种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规范我校植物新品种权管理和种子经营,发挥学校植物育种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力、物力和条件资源所培育成的植物新品种,其新品种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代理、管理学校植物新品种权的有关事务。品种权的申请由育种人或育种组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申请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并由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协助完成。
第四条 学校增设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基金,并纳入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中管理,学校按实际申报数量拨年度经费。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条 凡本校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权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年度维持费等费用均由学校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基金垫支。当该新品种实施后,须从获利中首先偿还这部分垫支款项。
第六条 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科研成果,学校视同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并按《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2]26号)配套奖励。
第七条 属本校的植物新品种,学校有权开发、经营及依法转让品种权。
第八条 学校从种子经营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0%,用于对育种者或育种组进行奖励。鉴于植物新品种育种的特殊性,创收基金分配用于单位发展的25%部分直接安排给课题组继续研究。如按年度转让发生转让费,则按年度进行以上分配。
第九条 学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品种提供他人实施的,学校应当从转让所得(包括技术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的净收入中提取30%,用于对育种者或育种组进行奖励。鉴于植物新品种育种的特殊性,创收基金分配用于单位发展的25%部分直接安排给课题组继续研究。如按年度转让发生转让费,则按年度进行以上分配。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必须持证经营种子,属学校的植物新品种,未经学校许可,个人或下属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商业目的的种子生产、经营和销售,否则属侵权违法行为,将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及其所属单位有义务维护学校植物新品种权益,有权劝阻、制止和举
报假冒、侵权的违法行为,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