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华南农办〔2012〕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它的领导。
第二条 本会是华南农业大学党政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华南农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机构,是学校联系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团结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学校的特色优势,发挥经济社会发展“思想库”和学术繁荣“智囊团”的功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前瞻性、建设性的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积极发挥社会性、群众性组织的功能,加强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建设管理和制度创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提升广东社会管理水平和文化软实力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学校各类学术团体开展工作,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广东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强化社会服务功能,紧贴主题主线开展决策服务,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或各级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提供决策依据,从而为推动广东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七条 促进校内学术群体之间、理论成果与实际工作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第八条 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要求与愿望,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发挥联系校党委、行政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九条 组织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参加各类评选活动,表彰先进学会、学会先进工作者。
第十条 加强同省社科联的联系,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承担省社科联、校党委行政委托交办的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校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以及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的人员,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遵守本章程,经本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各团体会员应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并按要求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者,经本会研究,可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和开展学术活动的资助;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获得本会对优秀学术成果、先进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或奖励;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二)义务: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退会及除名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者应事前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凡本会所属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本会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所属会员调离本校,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开展或参加本会安排、组织的活动,视其自动退会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经华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各种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委员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向校党委、行政和省社科联汇报有关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补委员,并报请下一届代表大会确认。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社团或机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挂靠社科处,配备一名专职秘书。工作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行政拨款、省社科联的资助、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个人或团体的捐赠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华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修改权属华南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