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创收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开发创收的情况,在原《华南农业大学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科技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以提高我校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创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条 开展科技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钱柜”,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对任何违法违纪、将财物化公为私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创收资金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创收财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对学校及各单位的创收资金进行分配核算、监督使用。教代会创收管理小组负责收集和反馈有关对创收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有创收能力的单位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列为创收单位。各创收单位主要以本单位的创收收入解决本单位的福利、津贴和部分发展经费。校内除创收单位外的其它单位为非创收单位。非创收单位职工的福利、津贴主要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实行统一发放各类奖酬金、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华南农办〔2001〕41号)的规定,不得私自发放奖酬金。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户进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为“独立核算单位”;经学校批准,在银行开户进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为“单独核算单位”。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生产服务,又要创造经济效益,为支持学校及主办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提供资金。因此,必须严格实行全成本核算(包括原材料、人员工资、福利费、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等在内)。成本核算的范围和标准,按财政部、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校办产业的财会工作,由财务处指导、监督,并接受审计处的审计监督。
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必须定期(每季)向财务处、审计处、设备资产管理处报送财务报表。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该名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创收工作的管理、创收分配、使用的审批,并负责与财务处的对口联系,接受财务处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每年应对本单位的创收及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财务处。
第九条 各单位按本办法分成的发展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条件和有偿社会服务的再投入;福利、酬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奖酬金和集体福利。
个别单位发展经费不足,需从福利酬金中转出部分作为发展经费的,应事先报告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作转帐处理。转作发展经费后,不能再用于福利酬金,按发展经费管理。
个别单位福利酬金已全部用于发放职工福利酬金,年终人平累计实发福利酬金不足最低线(2002年最低线为每人每年4000元,以后视情况逐年修订),而单位发展经费尚有结余,经财务处审批,报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后可从单位发展经费中提取资金转入单位福利津贴卡,用于福利分配,尽量达到或接近最低线。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一切创收和有偿服务活动,必须在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使用税务部门或财务处的统一票据,收支分明,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及有偿服务收入。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没收全部违纪收入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至少停发一年的奖酬金。
对创收和有偿服务活动开展活跃,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较高,严格遵守本办法,累计上缴学校收入较多,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经财务处提议,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个别单位创收、有偿服务活动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办法分配的,须事先书面报告,经财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经学校同意,以学校资产开展创收和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如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等)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种教育性收费,必须按广东省物价局审核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高等、中专、成人(培训)学校教育性收费统一收据”;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学校行政收费领导小组批准,使用财务处统一发给的发票或收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所收的资金须上缴财务处统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创收分配均为税后分配,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财务处扣税代缴。
第十五条 所有创收收入首先入学校各类收入帐,然后根据本办法的各项分配提成按预算下拨到相应经费卡。
第三章 创收单位来源于非经济实体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十六条 在校内办的全脱产或半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的经常费及委培、定向研究生的经常费(不含生活费和医疗费),全部纳入学校经费管理,教学业务费及实验实习费、教师课酬(课时数可累加)分别按普通本专科生及研究生标准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和研究生处计算核定、报财务处审核后统一下拨。实验实习费,专用于学生的实验和实习,不分成,拨入实验实习费卡。
第十七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与外单位合办在校外的各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经常费(不含生活费和医疗费),按经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的联合办学合同(或协议)的财务条款,支付联合办学单位的费用后,上缴学校25%;主办单位留用75%(其中发展经费30%,教师课酬及福利酬金45%)。
第十八条 办在校内的各类短训班、各类进修生的培训费,外单位人员来校申请做研究生论文、申请学位、旁听课程的收费,上缴学校30%;单位留用70%(其中发展经费28%,教师课酬及福利酬金42%)。
第十九条 自学考试班,办在校内的按第十六条执行,办在校外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 亚太地区蚕桑培训中心举办的国内外短期培训班的培训费,上缴学校20%;单位留用80%(其中发展经费32%,教师课酬及福利酬金48%)。
第二十一条 各创收单位的科技咨询、对外科技承包、技术转让收入,上缴学校15%;从事成果转化人员的酬金30%(拨入单位福利酬金卡发给);单位留用55%(其中发展经费20%,福利酬金35%)。
第二十二条 各创收单位科研试制产品、中试产品销售的收入,上缴学校20%;试制产品人员酬金30%(拨入单位福利酬金卡发给);单位留用50%(其中发展经费20%,福利酬金30%)。
第二十三条 各创收单位对外服务(含测试分析、实验室对外开放和其它服务项目)的收入,上缴学校20%;单位留用80%(其中发展经费30%,福利酬金50%)。
第二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外服务,包括承接校内外工程(除设备材料外)的收入,上缴学校30%;单位留用70%(其中发展经费28%,福利酬金42%)。网络部分所收取的网络信息费不分成,专用于缴交教育网信息费;端口费、开户费的70%用于网络及端口维修维护费用,30%用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福利酬金;学校拨给的端口费、开户费不分成,专用于网络维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创收单位的纯劳务输出,包括应外单位邀请外出授课和科技咨询的收入,上缴学校15%;单位发展经费15%;单位福利酬金70%(含劳务输出者报酬)。
第二十六条 各创收单位(不含校办产业)在创收活动中的合理业务往来接待费用,可在年终按当年发展经费分配数提取5%转入福利酬金卡中实报实销。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各创收单位视本单位的经济情况,可在发展经费中,按每位离退休人员1000元提取离退休人员福利发展经费,用于投资或经营活动,其投资收益或经营利润,用于改善离退休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各单位提取的离退休人员福利发展经费及其收益,应制订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非创收单位来源于非经济实体收入的分配办法
第二十八条 非创收单位的各种收入如学费、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外服务收入、出租收入、茶水费收入、管理费收入、各种让利回扣收入,上缴学校70%;学校拨给奖励金10%入单位福利费卡;提取各种福利性开支经费10%,拨入单位福利费卡,用于部门工会活动费、对外业务接待费用、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等各种福利开支;10%拨入单位发展经费卡,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业务费的不足。如果非创收单位承诺有关留成费用全部用于发展,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减少上缴学校的比例。游泳池及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单独立卡核算,不分成。留成的发展经费部分如果要用于人员费用支出,必须经财务处审批。校内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创收单位不占用学校资源(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劳务输出收入,上缴学校25%;提取福利性开支经费10%(拨入单位福利经费卡);单位发展经费10%;单位福利酬金55%(含劳务输出者报酬)。
第三十条 国际农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国内外短期培训班的培训费,支付培训班正常开支后,70%上缴学校;20%作为国际农业培训中心发展经费;10%作为学校给中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原创收单位经过批准成为非创收单位后:
1、第十六条仍然执行;
2、第十七条按第二十八条执行;
3、第十九条的自学考试校内班按第十六条执行,但校外班按第二十八条执行;
4、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按第二十八条执行;
5、第二十五条按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五章 土地房屋与废品处理收入的分配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住在创收单位自筹资金建造房屋的成人教育学生的住宿费,上缴学校35%;单位提取发展经费(含管理费用)40%;提取福利酬金25%。
第三十三条 除创收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房屋外,居住在学校其它房屋(包括原继续教育学院宿舍)的各类学生的住宿费,全部上缴学校,并纳入学校的经费核算管理中。
第三十四条 变卖废旧固定资产统一由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除变卖过程中所需费用外的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各单位经设备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变卖的低值易耗品(如废钢铁、水管、电线等)的收入,上缴学校60%;单位发展经费20%;单位福利酬金20%。
第三十五条 有偿使用学校土地、房屋的活动,统一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租金全部上缴学校。
第六章 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的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创收单位主办的校办产业必须实行全成本核算,使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其资源占用成本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未超编的学院办的经济实体返纳的兼职人员工资部分,可返拨回该学院的发展经费中。获得国家对校办企业免税的企业,在形成的利润中按国家税法规定比例(33%)计提所得税。计提所得税上缴学校40%,上缴主办单位60%。如果国家减免税政策不是因为高等学校产业的原因,计提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作发展经费。学校企业税后利润上缴学校10%,提取盈余公积金15%,上缴主办单位发展经费15%,主办单位和企业内部的酬金和福利占60%,其中在主办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比例由主办单位与企业通过协商以协议形式决定。校内创收单位转变为非创收单位后,其产业或经济实体转为学校管理的按第三十七条执行,其产业或经济实体转为学校托管的则按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校级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必须实行全成本核算,使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其资源占用成本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获得国家对校办企业免税的企业,在形成的利润中按33%计提所得税。计提所得税100%上缴学校。在实行股份制或模拟股份制改造前的企业,税后利润上缴学校一般不少于50%,提取盈余公积金15%,企业内部奖酬金在35%以内,具体由学校与企业通过协商以书面协议形式决定。实行股份制或模拟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利润按股份比例分红。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托管的原学院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使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其资源占用成本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获得国家对校办企业免税的企业,在形式的利润中按33%计提所得税。计提所得税100%上缴学校。企业税后利润上缴学校45%,提取盈余公积金10%,上缴学院发展经费5%,学院的福利酬金10%,企业的内部奖酬金25%,托管企业的学校管理公司5%。
第三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各校办产业可采取承包上缴的形式上缴学校。承包的形式及基数,由学校与承包单位参照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在年初或上半年协商确定,并签订承包合同,超过6月底一般不再签订当年承包合同。合同一经生效,必须严格履行所有条款。
第四十条 后勤服务集团必须实行全成本核算。在2002年底之前,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后勤改革实施方案》执行,所得税及利润分配按第三十七条计提后的应上缴部分留给后勤服务集团作发展经费。2003年1月1日起,按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基金管理办法》(华南农大(办)字〔1998〕第26号)及《华南农业大学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华南农大(办)字〔1998〕第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华南农业大学创收收入分成办法简表
条目 | 统发 变为 | 创收途径 | 上缴 学校 | 留成 分配 | 其 中 | 单位 发展 | 单位 福利 | 知识 产权 | 企业 酬金 | 盈余 公积 | ||
第三章 创收单位非企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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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6 | 校内学历教育 | 1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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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8 | 校外联合办学 | 25 | 75 | 3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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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8 | 外来人员短训 | 30 | 70 | 28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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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6/28 | 校内自学考试 | 25 | 75 | 3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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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8 | 蚕桑培训中心 | 20 | 80 | 32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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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8 | 科技咨询,技术转让 | 15 | 85 | 25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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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8 | 科技产品销售 | 20 | 80 | 20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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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8 | 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服务 | 20 | 80 | 3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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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8 |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30 | 70 | 28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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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8 | 网络的端口费和开户费 | 0 | 100 | 7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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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9 | 劳务输出,应邀讲课和咨询 | 15 | 85 | 15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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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创收单位非企业收入 | ||||||||||||
28 |
| 利用学校资源的收费收入 | 70 | 30 |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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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劳务输出 | 25 | 75 | 1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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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国际农业培训中心 | 70 | 30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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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住宿和废品处理收入 | ||||||||||||
32 |
| 自建学生宿舍收费 | 35 | 65 |
| 4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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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其他学生住宿收费 | 1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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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变卖废物 | 60 | 4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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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利润收入 | ||||||||||||
36 |
| 院企业总利润33%交所得税 | 40 | 60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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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 |
| 学校企业和托管企业所得税 | 1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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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7/38 | 学院企业税后利润 | 10 | 90 | 15 | 60学院与企业福利 | 15 | |||||
37 | 37 | 学校办企业税后利润(股份制改造前) | ﹥50 | ﹤50 | 0 | 0 |
| ﹤35 | 15 | |||
37 | 37 | 学校办企业税后利润(股份制改造后) | 按现代企业制度决策,按股份比例分红 | |||||||||
38 | 38 | 学校托管的学院企业税后利润 | 45+5 | 50 |
| 5 | 10 |
| 25 | 10 | ||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分成的准确执行办法以正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