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05〕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管理有序、温馨安逸、卫生整洁的学习和住宿环境,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二条 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应按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三条 学生凭出入证(或校园卡)进出学生宿舍。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学生外出应在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超时返回者要出示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禁止晚归者爬墙(窗)进入宿舍。
第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半封闭式管理,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填写来访登记。女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需进入女生宿舍的,须经学生工作处或宿舍管理部门批准。每天12:30至14:00期间不得造访学生宿舍;造访人员须于22:30前离开宿舍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向学校提出退宿申请:
1、因学习需要在校外做实验一年以上;
2、经校保卫处批准在学校公共楼房内值班;
3、家住广州并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担保证明者。
办理退宿时须经所在学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校党委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第七条 学生调整宿舍或毕业离校时,必须自觉交清水电费,清扫房间,归还公物和交回房间钥匙;毕业生离校后的宿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必须以学院为单位登记并报后勤服务集团备案。
第九条 禁止将房间或床位转租转借,违者除责令退回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禁止擅自留宿外人,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都从重处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 珍惜资源,提倡节约水电,做到人离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按时缴纳超定额标准的水电费。
第十三条 宿舍内禁止推销、张贴广告和其它经商活动,学生如发现推销人员、可疑人员、偷盗窃贼应及时举报。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区内饲养宠物。
第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收藏、阅读和观看淫秽的书刊、网页、录相和光碟等,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打麻将,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在宿舍区从事赌博及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往窗外、走廊、阳台等地乱倒脏水剩饭,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十八条 所有垃圾必须投入垃圾桶内,不得把残渣、剩饭、杂物等倒入卫生间、洗澡间及洗衣间。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坚持每天至少打扫一次房间。房内垃圾须在上午7:30前,晚上10:00后扫出走廊,其余时间须自行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学生需自觉清理、冲洗卫生间和洗澡间。
第二十条 保持宿舍走廊、楼梯通畅整洁,不得把拖把、扫把、鞋及其他物品放置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上。
第五章 公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公物,对宿舍内的家具、水电设施、清洁用具、门窗、墙壁、网络设备、通讯器材等要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公物损坏者,需到值班室登记报修并按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内打篮球、排球、网球,踢足球、溜旱冰、举重等,若因此而造成门窗等公物损坏的,须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鞭炮,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区,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得私接公用水电,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应急灯、消防指示灯等消防设施电源上私接电源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磁炉、空调、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炒锅、冰箱等),违者除责令其整改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烧纸张、杂物等,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生火煮食。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气热水器等明火设备,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违章用电(含使用伪劣电器)、使用煤气等引起火灾,按照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者,后勤服务集团将学生违规情况报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并由学校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公布的学生宿舍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