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计算机网络行为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2〕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服务的管理,规范学生计算机网络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与校园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全日制学生计算机网络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计算机网络行为是指学生利用本人、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在互联网上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网学生用户实行实名账户管理。申请校园网入户的学生应当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规定的类别填写注册登记表;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的身份证明;
(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校园网入户条件的,批准申请人成为校园网用户。
第六条 学生在宿舍、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使用互联网的,必须通过校园网出口统一接入。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宿舍区本科学生用户实行网络使用时段管理,每周一至周五零时至六时停止其网络认证,学生停止使用计算机,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除外。
第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校园网的设备,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单位或他人的计算机及其它上网设备;
(二)盗窃或损毁光缆、电缆、端口等设施;
(三)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它上网设备;
(四)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电缆、端口;
(五)使用爆炸、燃烧、短路、断电等手段,对他人计算机或主要硬件设备进行机构性破坏。
第九条 学生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浏览、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煽动非法集(聚)会、游行和示威,破坏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散布虚假信息的、散发恶意信息的;
(七)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八)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违法犯罪的;
(九)诋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的;
(十)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学生上网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破坏;
(二)擅自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四)故意切断他人的网络链接,或者故意进行违法链接;
(五)使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非法操作手段导致计算机网络发生阻塞、溢出、资源异常消耗或瘫痪等;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开设代理服务器或进行其他转移服务;
(二)盗用他人计算机网络使用账号、密码,或者使用不真实的MAC地址;
(三)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
(四)借助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
(六)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传播信息;
(七)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八)利用计算机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九)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
(十)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传、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三)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四)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聚)会;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证上网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二)对所提供的公开的信息、链接的其他网页以及上载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使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三)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四)发现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或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和报告,并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五)对自己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上课、自修、作息、宿舍管理、用电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禁止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
第十五条 学生因使用计算机或网络而影响学习或宿舍人际关系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干预。由其所在院系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暂停或中断其网络端口。整改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其所在院系批准,可以重新办理安装及开通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学生,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私自安装或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通过网络造谣、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侵害他人隐私,影响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IP或密码、窃取他人私密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网络窃取或泄露国家、学校机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通过网络攻击、诽谤、侮辱单位或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攻击、破坏校园网或恶意修改网络数据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校园网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校园网及管理系统毁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本规定其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构成违法犯罪者,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的行政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处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宿舍上网实施时段管制的意见》(华南农办〔20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