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华南农办〔2005〕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实施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和实现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举措。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教学计划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教司〔1998〕33号)和《华南农业大学教学工作规范》(华南农办〔2002〕61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二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既相对稳定,又能体现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教学计划的全面修订以四年为间隔,其间不得对教学计划整体结构作过大的变动或频繁地更改。
第三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的原则;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加强实践,突出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计划制订工作程序:
1、教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制订
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审批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发至各学院(含体育部,下同)、各系(教研室);
2、各学院根据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与意见,组织本学院各系(教研室)、专业首席教师和骨干教师,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初稿;
3、各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初稿进行审议、修改,由学院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教务处;
4、新办专业(含专业方向)的教学计划必须在向学校提出申报开办新专业(含专业方向)申请的同时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拟定初稿,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修改,由学院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5、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五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1、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
2、学位主干课程;
3、学制;
4、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以及课程内外学时、学分分配;
5、教学进程表;
6、必要的说明(含毕业学分要求、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主要专业实验和学位授予等)。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 经主管校长审批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含体育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的工作任务,各学院(含体育部)、各系(教研室)必须认真地执行,任何系(教研室)、任何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都不得借故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和系(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负责划分、协调和落实。如有特殊的情况,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的协调下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八条 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每学期第2周由教务处教务科向各学院(含体育部)公布下一学期的教学日历,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第4周前完成各专业年级的开课计划(一式两份),一份存学院,一份送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科遵照专业教学计划负责对专业年级开课计划进行审核;
2、教务科依据已审核的专业年级开课计划于每学期第8周向各学院(含体育部)开课单位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的相关栏目由开课系(教研室)填写,教学任务书上应有开课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含体育部)主管领导审查后的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教学任务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开课学院(含体育部),一份存教务处;
3、开课单位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必须认真填写教学任务书的相关栏目,并做好教学任务的组织、落实工作;学院(含体育部)教务员应于第10周前将填写好的教学任务书送回教务
科,由教务科组织、落实课程安排;
4、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开课前认真填写好教学进程计划表(一式4份),经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一份存学院,一份存系(教研室),一份由任课教师存,一份由学生班存。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修改与调整
第九条 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对已批准正式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凡对已批准执行的教学计划进行增加课程、减少课程、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或更改课程的学时、学分、理论学时和实验学时的分配以及课程开出时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和调整教学计划范畴。
第十一条 修改或调整教学计划必须由专业负责人提出修改或调整教学计划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调整教学计划申请表》,如果教学计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面广、变动大而导致课程结构发生改变,修改或调整后的教学计划须经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修改,报主管校长审批,方可执行;如果只是对教学计划进行简单的修改或调整则将修改或调整教学计划的书面申请和填写好《调整教学计划申请表》于每学期第3周报教务处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者,不得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往所发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