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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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

华南办〔2010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获准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第一学士学位专业毕业所需全部学分,若完成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该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科技开发、创业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时中断学习,到社会上就业一段时间后再返校恢复学习,中断时间以两年为限。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培养方案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

(二)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

第七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学分的计算办法为:

(一)理论课教学:一般16学时计1学分。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教学:一般32学时计1学分。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劳动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周记1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生产(毕业)实习一般不超过10学分。

(四)体育课:每学期1学分,共4个学分。

(五)学分最小单位为0.5

第八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0绩点,99分折算为4.90绩点,98分折算为4.80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0绩点,良好折算为3.50绩点,中等折算为2.50绩点,及格折算为1.50绩点,不及格折算为0绩点。

(二)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

第九条  学生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和有关选修课的安排,修读必修课、选修课和完成实践环节,以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以2024学分为宜,一般最低不低于14学分,最高不超过40学分。

第十条  每学期由教务处向各学院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年级开设的课程和选修规定,学生在班主任或导师指导下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成绩按不及格处理。确因课程冲突等特殊情况需改(退)选的,必须办理改(退)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或不予记载成绩。

第十二条  对每门选修课的选修人数要求:原则上专业选修课不少于15人,公共选修课不少于30人,否则该课程停开,个别课程虽达不到人数要求但确有必要开班时,需经教务处同意方可开出。

第十三条  学生按规定到国内外大学选读课程和本校名师讲座课程,学校承认其成绩并记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及辅修专业,因故终止学业者,允许将其在第二专业所修的学分转入主修专业作为选修课学分计算。

第十五条  自学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和实验课外,对其余课程可提出免跟班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学院备案,但仍需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修。每门课程的重修不超过两次重修课程考试随听课班进行。因专业教学计划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  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直接重修,也可按照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门课程的重修或改修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全国性科技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其论文或设计(制作)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认定,可作为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需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格式整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在各年级中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24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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