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6〕1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中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加强学校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使各类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社团正常、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丰富课余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的广阔课堂。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与需要,为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需要大力提倡成立各类科技文化社团,开辟第二课堂。
第三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领导,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社团成立申请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校团委的领导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严禁学生社团从事邪教、非法传销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学生社团在校外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将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十条 学生社团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为学生社团做好服务与指导工作。学生社团应当加强自身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指导下制定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在校团委指导下,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学生社团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