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依据《华南农业大学关于2009年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华南农教〔2009〕29号)及《华南农业大学2012年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华南农教〔2012〕25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分要求与审核办法
第二条 学分要求。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取得3个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三条 审批与公示。各学院需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每学期第一周各学院将新增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报到教务处审批公布后执行。
第四条 学生申报。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每年3月各学院工作小组组织学生申报本学年已完成的创新创业学分;已获得3个创新创业学分的不再接受申报。
第五条 学院审核。学院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将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学院内公布。
第六条 毕业前审核。每年10月院工作小组组织对毕业班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将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学院内公布。
第三章 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项目主要包括:学科竞赛、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受表彰、文体竞赛、职业资格考证、创新训练项目、创业活动项目等类别。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学科竞赛。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类:其中国家级及省级学科类竞赛所指范围参考《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华南农教〔2010〕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校级学科类竞赛指学校认定为校级的各类校内外学科类竞赛。院级学科类竞赛需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报教务处审批公示后执行。
第九条 学术活动。包括成果奖、专利和公开发表文章三类:
(一)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二)获授权发明专利、成功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成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在公开出版的报纸、杂志及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指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科技咨询、“三下乡”等活动受到表彰。
第十一条 文体竞赛。 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类:其中国家级及省级是指相应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各类正式文体比赛;校级体育竞赛是指学校体育部主办的全校性的正式体育比赛,校级文娱活动是指学校团委或学生处主办的全校性正式文娱活动;院级是指学院(部处)主办的相关正式活动。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考证。包括水平考试类、资格证类、上岗证类等,如: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软件)专业计算机(软件)等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专业软件水平考试,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律师资格证、导游资格证、报关员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质量员证、测量员证等。
第十三条 创新训练项目。各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及学校公布的相应级别的企业资助项目等已结题的项目。院级项目需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报教务处审批公示后执行。
第十四条 创业活动项目。各级挑战杯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及学校公布的相应级别的企业资助项目等已结题的项目。院级项目需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报教务处审批公示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其它说明。
(一)同一项目多次获取创新创业学分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二)学生申请认定的所有项目必须为在读期间取得;
(三)设特等奖的项目,特等奖按一等奖标准执行,以此类推,依次退一级执行。仅设名次的各类奖项换算办法:第1名按一等奖标准计算,第2~3名按二等奖标准计算,第4~6名按三等奖标准计算;
(四)在职业资格考证中,若未分高、中、初级类别,则按高级计算;
(五)创新创业学分原始材料按行政班归档保存到学生毕业后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各年级。原《华南农业大学关于课外创新学分的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2〕94号)停止执行。
附件(略):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