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
学生运动员培养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3〕116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水平,加强对在校学生运动员的管理,激励学生运动员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精神,结合大学生运动员学习、训练和生活的规律,特制订本培养办法。
第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运动员的认定
根据教育部批准设立的高水平运动队,并按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运动员的高考要求招收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运动员的职责
(一)学生运动员进入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后,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校运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训练中严格遵从教练员的安排,服从教练员的指导,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训练任务。
(三)比赛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比赛规程、规定,要有大局意识,充分发挥顽强拼搏、团结合作精神,努力为学校争得荣誉。
(四)一学期中无故不参加训练达六次及以上的运动员,取消本学期运动员资格,以后要恢复运动员资格须经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条 学生运动员的管理与培养
(一)学校成立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体育部主任、校团委书记、体育部分管运动竞赛的副主任、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体育部。
(二)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运动员的各项政策制定、工作监督、教练员的聘任与考核,全面协调各项工作的实施开展与管理,以及负责其它需要决策事项的审定,并指导相关学院做好学生运动员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教练员在接受聘任后的一个月内向体育部竞赛中心提交学年度工作计划及训练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前提交本学期训练计划(包括训练时间、训练内容、训练地点等)和运动队学生运动员名单。教练员全面负责所带高水平运动队的日常训练工作和比赛事务,并全力配合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四)教练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运动成绩统一上报给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提交给教务处进行成绩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有比赛任务的学期,在比赛结束后四周内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学期运动员名单和比赛成绩及分数。
2、在校高水平运动队没有比赛任务的学期,教练员须在该学期的第十七周前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运动员名单和运动训练分数。
3、教练员要真实公正地评价学生运动员,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刻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运动员的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办法
(一)对于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的学生运动员的学期成绩评定。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由课程考核成绩和比赛名次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第一部分为课程考核成绩,其评分标准为:以课程考核成绩为基数,健将级和一级运动员乘以1.7、二级运动员乘以1.5,最高分为75分。如其课程考核成绩已经高于75分,则按课程考核成绩计算。第二部分为比赛名次成绩,具体标准为:国家级金牌获得者100分、银牌获得者95分、铜牌获得者90分、4~6名为88分、7~8名为86分;省级金牌获得者90分、银牌获得者88分、铜牌获得者86分、4~6名为83分、7~8名为80分;没有获得名次者为70分。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为:第一部分成绩乘以50% + 第二部分成绩乘以50%。
集体项目比赛名次的成绩比例的额度:主力队员的额度为100%,替补队员为90%。
如果同一学期参加多项(多次)比赛,应参照相应计分规定中的一项最高分进行计分,不得累计计分。暑假、寒假参加比赛的,比赛名次成绩计入上一学期。
(二)对于未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的学生运动员的学期成绩评定。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课程考核成绩,占60%;第二部分为运动训练成绩,占40%,由教练员按学生的训练表现给分。最后两部分成绩相加后,不得超过75分。如课程考核成绩已经超过75分,则按课程考核成绩计算。
(三)对于有比赛的学期,如因参赛名额限制等特殊原因而未能参赛的学生运动员,按无比赛学期的评分办法。
(四)如果课程考核成绩高于按以上办法计算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时,则按课程考核成绩计分。
(五)体育、军事训练二门课程不实行以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五条 如没有申请并获得批准缓考而又没有参加期末考试的,则不评定成绩。若按上述方法计算后,学生运动员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仍不及格者,可按学校规定重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2011年9月以来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运动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