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体育反兴奋剂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08〕80号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维护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8〕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充分认识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性,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具体事务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条 主动配合当地药监、卫生、工商、公安部门调查我校可能存在的非法销售、使用兴奋剂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查处、消除隐患。
第三条 通过日常教育教学,加强学校代表队学生反兴奋剂教育,提高反兴奋剂意识,以预防为主,积极普及反兴奋剂知识,提高学生自觉抵制使用兴奋剂的认识和能力。
第四条 体育教师、学校代表队教练员要提高法律意识,坚持育人宗旨,带头做好反兴奋剂工作,发现学生使用兴奋剂,应当予以制止。
第五条 对学生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者,取消其成绩、名次、收回奖牌、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国或省(市、区)任何学生体育比赛,对性质和后果严重者,上报学校处理。
第六条 对违规事件的相关人员(包括教师、教练员、领队)的处罚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相关规定执行,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教的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教学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