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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招收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0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博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招收博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五条  博士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研招办负责通知各学院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报送下一年度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能力,拟订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核准汇总后按时报送研招办。

第八条  研招办根据各专业申报的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的培养能力,拟定全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编制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并报教育部审批。录取时,根据教育部的审批情况,并且结合实际生源情况,再适当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指标。

第三章   

第九条  报考我校博士生的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录取前取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满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达到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三)身体健康,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考生年龄不超过45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第十条  考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报名费。

第十一条  考生须按时向研招办提交下列材料:博士生报考登记表、准考证、两份专家推荐书、硕士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同等学力考生须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专业硕士生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三)副高以上职称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两篇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且本人排名前三名。

第十二条 研招办对报考人员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发给准考证。

第四章  命题、考试与评卷

第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同等学力考生初试还需加试政治理论,且初试均为笔试。

第十四条 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的命题统一由研招办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各考试科目的命题原则、组织工作、具体要求等,按照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本校进行。考试试卷由研招办统一印制、封装。研招办负责安排考场、聘任监考员等工作。在考试过程中维持考场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评卷工作由研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科目组成至少两位教师参与的评卷小组,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评卷。

第十八条 评卷结束后,经研招办专人复核成绩,确认无误后由研招办录入成绩,并按规定时间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经核准的成绩在网上公布供考生本人查询。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研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研招办组织专人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五章  复试与录取

第十九条 凡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复试一般安排在笔试结束后的一至两个工作日进行。

各专业要组成57人的复试小组,成员须包括学院党政负责人,导师和有关教师。复试时必须对考生的政治表现、基础知识、外语水平、专业技能、思维反应能力、科研潜质等多方面进行考核,确保被录取考生的质量。对同等学力的考生,复试时还应按教育部规定加试两门硕士生主干课程。

第二十条 复试完毕后,复试小组必须详细填写复试情况表,对考生的学识、能力等提出中肯意见,并当场给出复试成绩,复试情况表须经复试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各小组要指派专人到研招办查阅考生的报考材料,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

研招办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参照当年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录取方案,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由学校研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和拟录取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查后在规定时间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破格录取考生的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二条  经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的全校拟录取名单,由研招办在网上公布并通知各学院、向考生寄发《华南农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研招办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当年博士研究生录取情况,以便作出相应安排。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与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为博士生的管理办法,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若与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华南农业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4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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