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关于聘用研究生
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02〕10号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的精神,我校从1988年开始开展聘用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的工作(以下简称“三助”工作)。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和缓解研究生的经济困境,并为从毕业研究生中选留师资提供考察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学院领导和研究生导师要充分认识研究生“三助”工作对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可能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选择地聘用学有余力的在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
第三条 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成绩优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兼任“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进入第二学年才能开始受聘(博士生不受此限)。聘用期限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以一学年为宜。其承担的任务相当于助教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不得因兼任“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聘用的起止时间和承担“三助”的工作量,各学院可视工作需要而定。
第五条 凡需要聘用在学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的单位或导师可到研究生处领取《聘请研究生兼任“三助”申请表》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负责人对拟聘的研究生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聘用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对申请人拟担任的“三助”工作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持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研究生“三助”工作酬金领取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受聘兼任“三助”工作期间,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学时以外的任务,聘用单位或导师应根据其所完成的“三助”的工作量,付给适当的酬金。其酬金标准由聘用单位和导师确定。研究生“三助”工作的酬金由导师的科研经费或单位自行解决。其工作时间,可按实际学时作为教学实践记入学分。
第七条 聘用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单位,应尽可能少配备辅助专职人员。
第八条 在职研究生应按规定完成教学及科研工作量,不得受聘兼任“三助”工作。
第九条 聘用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该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工作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表现不良者应予批评教育,不适宜兼任“三助”工作的,可提前解除聘约。
第十条 研究生处及各学院应对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加强管理,对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每学期检查一次并认真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