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0〕5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的管理工作,明确导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
1、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具有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2、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具有招收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3、如因我校培养条件限制,需与校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其校外导师也需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才具有招生资格。
4、新增列的研究生导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对新导师的上岗培训后方能招收和指导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主体,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科学业务水平和身心健康。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及管理方面的规定。
3、承担招收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和复试的部分工作。
4、参与制订和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5、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
6、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培养方案规定及其它培养环节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督促研究生执行和完成培养计划。
7、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审题并组织论文工作开题报告,指导论文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工作,审阅和修改学位论文,安排论文答辩工作等。
8、对培养的研究生作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协助学院和有关单位领导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分流和论文中期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
9、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深入探索研究生培养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
10、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其研究题目多数为导师研究课题的一部分。导师在确定研究生的研究题目之前,基本上对该研究内容有一个基本的构思,对研究目的、意义有较明确的认识,同时负责对研究生制定的技术路线进行修改,对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给予指导。因此,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的研究成果连同研究生离校后继续完成的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均属于华南农业大学的职务成果,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管理。导师及该研究生都属成果完成人。
如与外单位导师合作,应事前具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共识和相应合约或规定,原则上按实际贡献大小分享成果。我校导师和研究生为主完成的成果,其基本知识产权归属我校管理。
11、校外挂靠导师应负责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成本,如生活补助、教学实验费用等。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改换
1、研究生入学复试时已确定的导师一般不得改换。若因导师调离本校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改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如原导师出国或特殊原因,可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改换。但三年级的研究生不得再更换导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改换或确定的导师,学校将不予认可。
2、由于工作需要,导师需完全离开学校半年以上的,导师认为可以在校外继续指导研究生,不需要更换导师的,导师必须与学院沟通,确定第二导师,并报研究处审批,由第二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五条 其它
1、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导师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导师,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导师能全心全意地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2、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导师进行表彰;对个别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2〕1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