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0〕59号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关心其思想品德教育,对该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受聘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现职教学和科研人员,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
3、有1~2个比较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4、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对自然科学类申请者的具体要求:近5年内(从申请当年向前推算,下同)主持省、部级纵向课题至少1项,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经费至少10万元。
对人文、社会科学类申请者的具体要求:近5年内主持省、部级纵向课题至少1项,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经费至少3万元。
5、已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对自然科学类申请者的具体要求: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至少2篇为一级学报论文,或至少1篇为SCI、EI等收录的论文。
对人文、社会科学类申请者的具体要求: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至少6篇,其中一级刊物或CSSCI论文至少2篇,或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至少1部。
6、对于所有申请者,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上第4、第5条可适当放宽:
(1)在国际著名刊物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且排名前15名。
(2)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或国家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第四条 我校相近学科人员拟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须挂靠在我校相近专业申报,并经申请人所在学院推荐、拟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方可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招生时,应与所挂靠专业的硕士生导师联合招生。
第五条 新增硕士生导师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及详细操作以当年通知为准。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本人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中,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人数达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决议有效),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初审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名单和初审通过人员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人数达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决议有效),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评审通过。评审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华南农大(办)字〔2000〕第2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