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南农办〔201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按其学科专业所在的门类授予。
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5名成员组成,任期3 年。主席一般由具有正高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正高职称研究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应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批新增研究生导师;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与研究生教育和培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成立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包括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各学科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其中正高职称人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查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议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
(四)审议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审议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并审批主考人名单;
(六)审议并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指导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八)审议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和违纪处分等情况,并就是否批准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九)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审查,达到以下水平,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且具有一定的写、译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四)学位论文的科研成果达到各学科专业在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论文撰写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格的要求》执行。
(二)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其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三)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四)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五)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六)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七)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强化应用导向,形式可多种多样。鼓励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必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审查程序
学位申请人的毕业答辩、学位申请同时进行。申请人在完成论文后,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提交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由导师推荐,并经申请人所在系、学院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论文完成情况、科研成果和违纪处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意见,确认合格者方可同意申请,准予申请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学位论文。申请人论文初稿完成后,交导师审阅,导师参照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审阅论文,写出学术评语,并以适当形式会同所在系的教师进行评议,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参照修改意见,对论文作进一步修改,定稿打印。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前两个月,由导师与学院共同商定,学院负责人审批,聘请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或其他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两名,其中至少有1位应是外单位的专家,作为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三)论文评阅人聘书以学校名义送给两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在答辩前两周交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是评价申请人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依据,若有1名评阅人评语否定,则不能举行答辩,应再增补1名评阅人评阅,若两名评阅人均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四)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院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和答辩过程的安排及要求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导师与学院共同商量提出,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以学校名义发函聘请。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位(单数)以上专家组成,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答辩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专业学位的论文答辩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需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且会议应有答辩记录。
(四)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申请人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
(五)除保密课题外,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六)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若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秘书名单等。
(二)申请人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三)主席或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论文提出的问题,委员提问,申请人回答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所提的问题。
(四)回答问题结束,申请人、列席和旁听人员退场。
(五)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申请人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水平、工作能力等情况,并在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后离场。主席或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的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讨论申请人的论文水平、学术水平、学习成绩和思想道德状况等,对论文作出评语,并就是否通过毕业论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作出决议。
(六)导师、申请人、列席和旁听人员入场,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审查,达到以下水平,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本学科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及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五)学位论文的科研成果达到各学科专业在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博士生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四)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五)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
(六)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七)博士学位论文应对自己的创造性成果作出较详细的阐述,阐明本领域前人的成果和自已的贡献,文字简练、数据可靠、立论正确、层次分明、说理透彻。
(八)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不能作为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九)专业学位的论文同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七)款。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审查程序
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一)本款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取“双盲匿名”评阅方式。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和答辩过程的安排及要求
(一)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应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的正高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专业学位的论文答辩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三)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
(四)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
(五)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五)款。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可作出两年内修改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七)经同意需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及时修改进行评阅和答辩。
(八)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九)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同本细则第十六条。
第五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和违纪处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提交审议;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查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复 议
第二十五条 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办公室审查。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三)复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同行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阅,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向获得学位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若发现有错授学位、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0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