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0〕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术型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缴齐费用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华南农业大学医院负责。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定已符合体检要求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未缴清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进行网上选课、课程考试以及其他教学活动等培养环节,也不享有取得学籍研究生的同等待遇。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注册时间前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暂缓注册申请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三个月。
第八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注册、上课、从事科研工作、参加培养环节及学校、学院或导师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均需事先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均以旷课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请假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一般应由本人填写申请,经批准后,方为请假。请病假者,须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
第十一条 请假两周以内,由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须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不按时销假者,其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依照《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选课等教学活动。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凡未办理课程退选手续而缺考者,该课程记为零分,且不得补考,只能重修。若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者,必须有本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学院、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在下学期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博士生学位课程除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前10周以内。
第十七条 严禁代考、代写作业、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或被举报,该课程按零分记。并参照《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与签名,及时送学生所在学院;政治理论课和公共英语课程试卷、答卷由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存档,其他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存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上课时间内请假应严格控制。凡请假或缺课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数的1/3或旷课1/5以上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若确属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所属一级学科以内的相关专业间进行。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在入学一年内,本人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与拟转入导师及转出、转入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进入二年级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后的研究生应按新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所在专业内转导师,但应在入学后一年内,由本人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转出与拟转入导师及转出、转入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进入二年级后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转导师和增加第二导师。
第六章 学制、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5年,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延长的学习年限不计入学制。若学业特别优秀的学术型研究生,经导师严格审核后同意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确需进行治疗或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二)因从事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一个月以上者;
(三)因开展创业、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活动,需要中断学习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以一学期为限,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办理续休手续,或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的一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保留休学研究生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向导师、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经研究生处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两周未注册,同时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的;
(四)经考核被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五)硕士研究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六)旷课2周或累计旷课2周以上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凡因上述第(一)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提供名单、学院确认具体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因上述第(二)~(八)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凡因上述第(九)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其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已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被单位聘用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以多种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时缴清费用并注册,方可申请开题
和论文答辩。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要求的,但学位论文答辩最终未获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上述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若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再进行答辩一次者,结业后,经本人申请,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以内、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之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满一学期而未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和学习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做好毕(结)业证书核对、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学位论文严重弄虚作假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宣布无效,予以追回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重新颁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6〕20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