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培养跨世纪人才“千百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华农大(办)字〔1996〕第46号
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关于培养跨世纪人才“千百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本办法与华农大(办)字〔1995〕第25号文同时执行。
一、宗旨
(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计划旨在培养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是着眼于我省21世纪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的一项人才发展战略。
(二)为实施这一工程。迎接世界新科技革命挑战,营造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促进优秀青年教师尽快脱颖而出,顺利完成高校学术带头人的代际转移,使教师队伍建设更加紧密服务于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为广东高等教育上水平作出贡献。
二、领导
(一)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由省高教厅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二)成立由校党政领导和著名教授参加的“千百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培养对象的培养指导工作。
三、管理
(一)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实行省高教厅、学校和院系三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
(二)学校和院系加强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及后备人选的管理,构建与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实行保优汰劣的动态管理,确保跨世纪人才及后备人选的培养质量。
(三)学校与“千百十工程”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签订《广东省高等学校“干百十工程”人才培养合同书》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目标责任书》(见附件一、二)。(由教务处上报)
(四)由人事处每年两次检查人才培养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千百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对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由人事处报送省高教厅。省高教厅建立人才信息库,进行跟踪管理。省高教厅每年4—5月份对省级以上培养对象检查一次,了解培养工作的情况,解决在培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预期培养计划的落实。
四、待遇
(一)自审定公布之下月起,由学校按季度给校级培养对象发放生活津贴,每人每月100元;已被评为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的,由于省发补贴,不再发给校级生活津贴。
(二)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由省高教厅自审定公布之下月起,按年度发放生活津贴,其中国家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500元,省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300元。省级以上培养对象如纳入其它部门作为培养对象,并取得生活补贴已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予补贴。而没达到上述标准的缺额部分则予补额。
(三)学校对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
(四)校级培养对象在年终考核时,证实已符合省级培养对象条件的,省高教厅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另定。(人事处负责上报)
(五)学校将认真解决培养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对省级以上培养对象优先解决住房标准达标。
(六)省高教厅设立“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扶植在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博士点从事教学、科研工用的省级以上培养对象,对其在国内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进行资助。(具体办法高教厅另发)
(七)在“千百十工程”计划实施中,学校将对培养人才的有功人员给予宣传和奖励。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公布的有关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