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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关于聘请兼职、客座专家学者的有关规定

华南农大(办)字〔1999〕第44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加强学校与国内外有关机构与人员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增强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校内科技队伍实力,有计划地聘请一些兼职、客座专家学者来校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为使聘请兼职、客座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请对象的条件

    (一)拟聘人员在某个领域应是有较深学术造诣的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应与我校有较长时间的密切联系,支持、关心我校建设并愿为我校发展尽力,预期聘请后对学校学科发展有实质性贡献。

    二、聘请称号

    (一)对国内的专家学者,一般以“兼职”名义聘请。具体称号为: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兼职副教授、兼职副研究员等。

    (二)对国外、境外的专家学者,一般以“客座”名义聘请。具体称号为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员等。

    (三)对国外、境外知名度很高的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知名人士可聘请为“名誉教授(研究员)”,“名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

    三、办理程序和有关手续

    (一)聘请单位(院、系、部)经学术委员会和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以单位名义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请理由、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聘期、任务、权益、与原单位的关系等。

    (二)拟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关系,由本人及聘请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有关责任。

    (三)人事处必要时会同教务处、科研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有关资料,对聘任是否合适提出初步建议并报主管校长。

    (四)经主管校长批准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参加评审表决人数不少于17人,且同意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准予聘任。准予聘任者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和颁发聘书,并抄送被聘者所在单位。

    (五)授予“名誉教授”等称号,授予前须报农业部批准;如授予对象为外国政府或有关部门要人及海外知名人士,授予前须经农业部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聘请台湾人士为“客座教授”等称号,聘请前须报农业部批准;如聘请对象为台湾要人、知名学者,聘请前须经农业部审核后,报教育部商请国务院台办批准。

四、办理时间

每年安排二次拟聘任兼职、客座人员的高评委评审,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其它时间只受理评审前有关的其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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