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关于按比例征收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和调整用工管理费的有关规定
华南农办〔2008〕11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增强用工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现就我校调整用工管理费和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如下规定。
一、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各单位须按本单位职工人数(含非在编合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以实际差额比例数缴纳。
(二)分担保障金经费来源
未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依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按用工经费来源渠道分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由学校负担工资的在编教职工、人才租赁人员和由学校支付工资招聘的非在编合同工所占指标任务,由学校负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向学校返纳工资的在编教职工、人才租赁人员和各单位支付工资招聘的非在编合同工所占指标任务,由单位负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课题费等支付工资招聘的非在编合同工所占指标任务,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用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用工数)×上年度广州职工平均工资×80%
若计算出的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负值,则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没有安排使用残疾人就业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可用下列简易方法计算出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工人数×上年度广州职工平均工资(元/年)×0.012
(四)提供资料
如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给人事处:
1、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复印件;
2、残疾职工本年度的《劳动合同》原件;
3、残疾职工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对账单》。
(五)时间安排
1、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或个人按照上述第(四)款要求提供上一年度聘用残疾职工有关资料给人事处,人事处将本年度使用非在编合同工的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数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10天内必须到人事处核对,超过10天视为无异议。
2、每年3月底前人事处根据上级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要求,计算出用工单位或个人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通知在
二、调整用工管理费
用工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为:后勤服务集团、科技实业发展总公司聘用的非在编合同工每人每月收5元;学院、部处等其它单位及个人聘用的非在编合同工每人每月收30元。
三、本规定自2008年度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