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人才租赁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07〕42号
为完善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学校已从2005年起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人才租赁制度。为规范人才租赁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与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才租赁协议,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与实行人才租赁的人员(简称“租赁人员”)签订人才租赁派遣合同,以规范三方在租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人才租赁协议约定的首次租赁期为三年,其中试用租赁期为一年,正式租赁期为两年;学校另有规定的有特定期限的租赁人员租赁期为三年,试用租赁期按校内在编在岗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时间执行。
第二条 租赁人员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由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校内同类同级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支付人才租赁费。人才租赁费分两部分发放,其中租赁人员相当于校内同级同类在编在岗人员的省统发工资部分由学校拨付给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发放;电话补贴、加班费、住房公积金(学校缴纳部分)等校发部分在校内发放。
第四条 租赁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
(一)聘用期内,学校按每人每月18元的标准给租赁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拨付福利费,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二)租赁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学校在编在岗职工同样的假期待遇。
(三)聘用期内,租赁人员子女可以到学校幼儿园入托和到附属小学读书,并按学校在编在岗职工的子女同等对待。
(四)租赁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校内的公费医疗及家属统筹医疗。
第五条 租赁人员的聘期管理
(一)租赁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租赁人员在聘用期内凭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流动党员证》或团员证明,到工作所在单位的基层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亦可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党员(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到我校,在工作所在单位的基层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生活。
(三)租赁人员在聘用期内是否参加学校工会,由本人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工会的人员每半年到校工会缴交一次会费。
(四)租赁人员在聘用期内需要租住学校公房的,必须与学校房管部门签订租住学校公房协议,房租由学校通过其银行工资账户扣取。租金标准按学校在编在岗人员标准循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租赁人员在聘用期内可以办理借书证,到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
(六)租赁人员在聘用期内必须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租赁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聘分开制度。租赁人员在聘期内可以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或由学校委托相应评审机构组织进行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也可以参加各种全国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学校根据租赁人员所聘任的岗位需要和要求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制。
第七条 租赁人员在聘期内学校不安排学历教育,但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批准可以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校支付广东省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校组织的师德培训的学习费用,其余学习费用自理。
第八条 租赁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的知识产权按《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签订遵守《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做好租赁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并与在编在岗职工一样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条 租赁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工作需要,学校继续租赁的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学校与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继续建立人才租赁关系;学校不再租赁或本人不同意租赁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学校与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解除对该租赁人员的人才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人才租赁实施细则(试行)》(华南农办〔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