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级奖励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3〕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校级表彰奖励评定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引导作用,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奖励是指以学校名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职工或单位集体进行的荣誉性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人才租赁人员。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 校级奖励评定项目的设置如下:
(一)党务类:设置“七一”表彰项目,其中先进教工党支部10个,优秀教工党务工作者10人,优秀教工共产党员总比例控制在教职工正式党员数的3%以内。该项目的主办单位为组织部。
(二)行政类:设置“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项目,其中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按照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工勤人员等各个系列划分评比,总比例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数的5%以内。该项目的主办单位为校工会。
(三)教学类:设置“本科教学十佳教师”、“本科教学教坛
新秀(10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十佳研究生导师”3个项目。该项目的主办单位分别为教务处、研究生处(部)。
(四)科研类:设置“十佳科研团队”、“十佳科技工作者”、“科技新星(10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3个项目。该项目的主办单位为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
(五)学生管理类:设置“十佳班主任”项目。该项目的主办单位为学生工作部(处)。
(六)其他单项:1、设置“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10个)”项目,该项目的主办单位为保卫部(处);2、设置“离退休工作先进集体(10个)”项目,该项目的主办单位为离退休工作处。
第五条 校级奖励评定项目的评奖周期为两年一次。
第六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奖项或上级部门的要求推荐对应奖项的候选人。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级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核各类校级奖励评定项目的设置以及有关项目的奖励评定细则,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校级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作为负责校级奖励评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校级奖励评定项目的主办单位负责有关项目奖励评定细则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校级奖励评定项目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向获得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一条 教职工获得校级奖励评定项目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岗位聘用和职务晋升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校级奖励评定项目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者在校级以上相关荣誉奖项评选推荐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校级奖励评定项目外,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荣誉性表彰项目属于部门奖励评定项目,以主办单位的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业务技能竞赛类和工作业绩评估考核类奖励评定项目,可以单列评定,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表彰奖励评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