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
华南农办〔2014〕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职工努力工作,多出成果,出大成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类别:
(一)重要成果奖;
(二)学科建设贡献奖;
(三)知识产权奖;
(四)论文、著作奖;
(五)荣誉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含人才租赁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非在编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重要成果奖
(一)凡我校人员主持完成或我校作为主要单位参与完成(前5名)的国家级成果和我校人员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创作类成果,学校将奖励我校完成人员。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序号 | 奖励范围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100.00 | |
2 | 国家教学、科技成果奖 | 特等奖 | 60.00 |
3 |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50.00 |
二等奖 | 20.00 | ||
4 |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10.00 |
5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8.00 |
二等奖 | 5.00 | ||
三等奖 | 2.00 | ||
6 | 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及其它省部级科技奖励,具有国家奖励项目推荐资格的社会力量科技奖(特等奖相当于二等奖,一等奖相当于三等奖) | 一等奖 | 5.00 |
二等奖 | 2.00 | ||
三等奖 | 1.00 | ||
7 | 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全国性美术、设计、音乐、体育大赛获奖作品 | 3.00 | |
8 | 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和省级的美术、设计、音乐、体育大赛获奖作品 | 1.00 |
(三)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以“华南农业大学”为完成单位。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2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3计发;依此类推。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3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6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9计发;依此类推。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6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9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12计发;依此类推。
(四)奖励金按成果项目授予,由我校主持完成该项成果的第一完成(主持)人分配。
(五)同一重要成果获得第(二)款规定的两个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的级别奖励;在已获得学校重要成果配套奖励后又获更高层次奖励的,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重要成果奖配套奖金的差额部分。
(六)创作类成果奖中如有等次差别(如分一、二、三等,金、银、铜奖)的,从第二等(银奖)起按规定标准逐级减少30%。
(七)指导学生参加科技、知识、文娱及体育竞赛(其奖励范围应符合华南农教〔2010〕72号文的规定)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组),按学校奖给学生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学科建设贡献奖
(一)凡在成功申报学科建设项目、重点实验室等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申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申报材料的拟稿、执笔者和主要答辩者,学校将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序号 | 奖励范围 | 奖励金额 (万元) |
1 | 国家级一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 40.00 |
2 | 其它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 20.00 |
3 | 评估保持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 10.00 |
4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教学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教学团队,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一级学科博士点,省攀峰学科 | 5.00 |
5 |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外教学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级学科硕士点,国家级特色专业,省优势学科 | 3.00 |
6 | 国家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网络教育精品课程,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特色学科、专业硕士点、硕士专业学位(工程领域)授权点、专业学位硕士点 | 2.00 |
7 | 省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网络教育精品课程 | 1.00 |
(三)奖励金按申报成功的建设项目授予,由负责申报该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分配。
(四)同一项目获得第(二)款规定的奖励后,又获得相应更高级别奖励的,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配套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奖
(一)凡我校教职工获得专利授权(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或独立专利权人)、获得通过省部级以上审定的动植物授权品种(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品种所有权人或独立品种所有权人),学校将对发明人或所有权人给予奖励。引进推广的品种不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序号 | 奖励范围 | 奖励金额 (万元) |
1 | 国家级审定的新兽药产品(一类)证书 | 10.00 |
2 | 国家级审定的畜禽新品种、新兽药产品(二类)证书 | 5.00 |
3 | 获国家新农药、新材料、新装备、新兽药产品(三类及以下)证书 | 3.00 |
4 | 国家级审定的植物新品种、省级审定的畜禽新品种,美国、欧盟或者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 | 2.00 |
5 | 省级审定的植物新品种,国家标准 | 1.00 |
6 | 国家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省或行业标准 | 0.30 |
(三)奖金按获得的知识产权项数授予,并直接授予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著(作)者或者育种人。
(四)同一新品种在已获得省级新品种审定配套奖励后又获国家级新品种审定的,学校只发给高于省级新品种审定配套奖金的差额部分。
(五)证书如有类别差异(如分一、二、三类)的,从第二类起按规定标准逐类减少30%。
第七条 论文、著作奖
(一)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第一主编)所在单位出版的教材和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期刊正式发表论文及论文被收录,学校将给予奖励。引证论文不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序号 | 奖励范围 | 奖励金额 (万元) |
1 | 以Review Articles(综述文章)、Progress Articles(进展文章)或Articles(文章)形式在《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以Review(综述)或Research Articles(研究文章)形式在《Science》和在《Cell》上发表的论文 | 50.00 |
2 | 以Letters to Nature(来信)形式在《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以Reports(报告)形式在《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30.0的SCI(《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 | 40.00 |
3 | 20.0≤影响因子<30的SCI(《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 | 20.00 |
4 |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 15.00 |
5 | 10.0≤影响因子<20的SCI(《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 | 8.00 |
6 | 影响因子<10的SCI论文奖励标准根据该刊物分区并结合其影响因子(IF)予以奖励:按JCR最新SCI论文大类分区标准,一区论文每篇奖励0.6*IF(万元),二区论文每篇奖励0.4* IF(万元),三区论文每篇奖励0.3 | |
7 |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指导教师 | 3.00 |
8 | 国家级优秀教材,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 1.00 |
9 | 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省部级优秀教材 | 0.50 |
10 | 国内著名刊物(科学通报、中国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求是》上发表的文章,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 0.20 |
11 | EI(美国《工程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文章,《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性文章,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一级期刊发表的人文社科类文章 | 0.10 |
(三)奖励金按论文的篇数和教材的部数授予,同一篇论文或教材有多个作者(必须是我校教职工)时,奖励金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通讯作者为主,校内有多个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由责任作者分配)或主编分配。
(四)我校教职工不是以通讯作者的身份但是以我校职工身份署名(不是标注present address)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论文,按其排名计算奖励金。排名第1位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2计发;排名第2位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8计发;排名第3位的,奖励金按第(二)款规定标准的1/16计发,依此类推。其中,当有2名共同第1作者时,共同第1作者只获得1/4的奖金,有3名共同第1作者时,共同第1作者只获得1/6的奖金,依此类推。
(五)属奖励对象的教职工均应在科技处每年度通知统计论文的期限内,到科技处登记,并提交论文的原件,未登记的论文不予奖励。
(六)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件时以最高标准计发奖励金。
(七)研究生优秀论文有多名指导教师的,导师的奖励金由首席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第八条 荣誉奖
(一)凡我校教职工或工作单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学校将给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序号 | 奖励范围 | 奖励金额 (万元) | |
1 | 国家级教学名师 | 个人荣誉 | 6.00 |
2 | 省级教学名师 | 个人荣誉 | 1.00 |
3 | 校级 | 集体荣誉 | 0.60 |
个人荣誉 | 0.30 |
(三)奖励金按获得的荣誉项数授予。个人荣誉奖励金直接授予个人;集体荣誉授予学校某个工作部门的,奖励金由部门领导分配;若工作成绩涉及多个部门的,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学校领导决定。
(四)年度内同一工作成绩获得多项荣誉奖时,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未列入本办法各类奖励范围的奖项,原则上学校不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SCI论文是指Article、Review、Letter、Editorial四种论文类型,除此以外的Proceedings Abstract、News Item、Correction 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论文类型为“Article”的自然科学类研究性SCI论文,必须含有题目、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讨论与结论、参考文献等部分,如上述要素不明晰且研究结果过于简单,奖励金折半计算。
论文类型为“Letters”或“Correspondence”的SCI论文(发表在IF≥25的国际顶尖刊物上的除外),奖励金折半计算。
第十一条 获国际奖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奖项(如茅盾文学奖、孙冶方经济学奖等)的奖励标准由学校具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特殊工作或专项工作奖励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与校外单位和个人共同设立的、已有专门文件规定奖金的奖励如“陈励文基金”等,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学校于每年3月开始受理申报上一年度获得的奖项,原则上漏报奖项不予补发。凭奖励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在复印件反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科技成果奖、知识产权奖、科技论文奖由科技处进行统计和初审,学科建设奖(1-3项)由发展规划处进行统计和初审,重点实验室建设奖由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进行统计和初审,学位点申报成功奖和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由研究生院进行统计和初审,教学成果奖、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科类竞赛(指导教师部分)、学科建设奖(4-7项)、优秀教材奖由教务处进行统计和初审,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荣誉奖由人事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奖励金由财务处发放,获奖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收回奖励金。情节恶劣者,将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或难以明确的奖励项目或成果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09〕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