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暂行)
华南农办〔2002〕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大学校科技推广力度,为我校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推广是指科学技术及其成果(含专利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咨询,以及通过科技兴农、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等多种形式开展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推广编制,分配给各学院专门用于科技推广工作。科技处每年根据各学院完成的科技推广工作量(包括学校布置和自行安排的工作)进行核算并分配推广编制指标。对科技推广工作量大而且成效显著的学院,在分配推广编制指标时予以优先。
第四条 学校每年拨专项经费不少于 10万元支持科技推广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安排的科技推广活动或其它相关任务,对参加人员按出差标准给予补贴。推广工作量按“(计划天数十核准准备天数)×8小时”计算,全年完成 1500小时计 1个推广编制。各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各自的科技推广计划,报科技处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推广经费,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能迅速转化、开发并为学校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项目,或能促进已有的重大科技成果进一步成熟、达到应用水平或具备申报省级以上奖励条件的项目。
第六条 获省部级以上推广计划的项目如出现上级部门只立项、不拨经费的情况时,学校给予适当的经费投入,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尽早产生效益。
第七条 学校每两年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推广面积大,增产、增收明显,取得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进行一次奖励,每次奖励名额不超过5项。获奖人员的业绩,将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所获奖金由推广项目负责人分配。
科技处负责办理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
成果推广奖励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完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含的主要材料有:
(1)华南农业大学成果推广奖励申请表;
(2)鉴定材料、验收材料或其它类似的成果评价材料(包括计划任务或合同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或试验报告、用户意见等材料合订本);
(3)学校及用户财务部门出具的创造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的证明。
2.独立完成的项目申请奖励由所在单位初审;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初审。学校科技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复审,然后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学校审定后授奖。
第八条 成果推广产生的经济效益,分别归属学校、学院、技术发明者及推广人员,其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关科技成果如果可以产业化,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实业发展总公司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